一、案件回顾:一场“冒名贷款”的罗生门
2023年初,甲因餐饮店资金链断裂,情急之下冒用双胞胎哥哥乙的身份信息,向某农商银行贷款21万元。甲使用乙的身份证、伪造签名办理贷款手续,将资金用于支付店面租金、员工工资及食材采购。数月后,银行在贷后核查中发现签名不符,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甲刑事拘留,涉案金额21万元。
关键细节脱敏处理:
甲经营的餐饮店名为“XX风味馆”;
贷款银行简称为“某农商行”;
资金用途:60%用于支付房租,30%采购食材,10%发放工资。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无罪释放的三大关键
裁判结果:某法院一审判决甲无罪。
核心裁判理由:
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甲将贷款全部投入经营,未挥霍或转移资产;
贷款期间主动偿还利息2.3万元,案发后家属全额归还本金。
未造成实质金融损失:
银行通过债务清偿未遭受实际损失;
甲始终维持正常经营,无逃匿或隐匿财产行为。
因果关系中断:
银行在贷后检查中已发现冒名行为却未及时终止合同,默认风险可控。
法院强调:
“冒名贷款≠贷款诈骗。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能积极偿还,本质是民事欺诈而非刑事犯罪。”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无罪逻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刑法》第193条)。本案无罪判决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导向:
目的正当性排除犯罪:
若贷款用于合法经营,且有还款意愿(如部分付息、提供担保),不构成犯罪。
损失可控性阻却刑罚:
银行通过担保代偿或债务清偿实现债权的,法益侵害不成立。
金融机构知情可免责:
若银行对冒名行为知情仍放贷,欺骗行为与放贷无刑法因果关系。
关联案例印证:
辽宁张某某案:银行明知冒用17人名义贷款135万,仍多次转贷,被判无罪;
四川姚某案:担保公司代偿23.8万元后,银行零损失,法院认定无犯罪事实。
风险规避建议:
切忌虚假材料:即使紧急融资,也应避免伪造签名或冒用身份;
保留资金流水:经营贷款需留存采购、 payroll 等凭证;
优先民事协商:逾期后主动与银行制定还款计划,可阻却刑事立案。
四、警示:刑辩律师视角下的法律红线
俞强律师指出,近年40%的贷款诈骗指控因“目的认定不足”被撤销。但以下情形仍可能构罪:
✅ 转移资产:贷款后购奢侈品或赌博;
✅ 隐匿逃匿:切断联系方式逃避催收;
✅ 重复抵押:同一抵押物骗取多笔贷款。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定罪。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关注即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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