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什么是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存在与交易不符的情况下也属于虚开,举例子:
1. 无中生有: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 卖A开票B:如卖的是日用品,发票开的是办公用品。
3. 虚假数量:卖了5本书,发票开的是10本书。
4. 虚假价格:卖的书是10元/本,发票开的是20元/本。
5. 虚假关系:A东西卖给了B,发票却开给了C;或者A卖东西给B,发票却是B开的。
二、不存在上述问题情况下,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怎么办?
这个时候大概率是开票方被查了。你要做的就是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不能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不能补开、换开发票,且不能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在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在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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