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旨在帮助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然而,这项义务并非没有边界。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微小的告知瑕疵为由,拒绝承担与瑕疵完全无关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西安市案件,客户因胃癌申请医疗险理赔被拒,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3万元,精准界定了“如实告知”的合理范围与保险公司的抗辩边界。
一、 案情回顾:胃癌确诊后的理赔拉锯战
委托人张先生(化名)于2021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3年初,他因胃部持续不适就医,经胃镜及病理活检,被确诊为“胃腺癌”。随后,他接受了手术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8万余元,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需承担3.3万元。张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启动调查后,发现张先生在投保前两年内,曾因“慢性浅表性胃炎”和“脂肪肝”有过门诊就诊记录并服用过药物。而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对于“过去两年内是否曾有门诊就诊或服药史”以及“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胃部疾病或肝脏疾病”等问题,张先生均勾选了“否”。
基于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胃炎和脂肪肝病史,该行为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依法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轻微病史与重大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未告知的既往病史(慢性浅表性胃炎、脂肪肝)与本次出险的疾病(胃腺癌)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因果关系和重大影响。
- 保险公司的观点:保险公司坚持“严格告知”原则,认为只要投保人未如实回答询问问卷上的问题,无论未告知的事项本身是否严重、是否与后续重疾相关,都构成了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君审律所的观点: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粗暴且不合逻辑的。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 医学上的非关联性:“慢性浅表性胃炎”是极为常见的消化系统良性疾病,与“胃腺癌”的发生虽有极弱的统计学关联,但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绝大多数慢性胃炎患者并不会发展为胃癌。同样,“脂肪肝”与“胃癌”之间更无任何医学上的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将二者强行关联,缺乏医学依据。
- 核保上的非重要性:从保险核保的角度看,“慢性浅表性胃炎”和轻度“脂肪肝”通常被视为标准体承保的范畴,一般不会导致加费或拒保。这意味着,即使张先生当时告知了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大概率还是会以同样的条件承保。因此,未告知的行为并未“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 《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该法条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至多构成“重大过失”(因其可能认为小毛病无需告知),但未告知的事项显然不满足“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这一关键要件。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张先生制定了清晰的法律应对方案:
- 釜底抽薪,论证事实非重要性:我们搜集并提交了大量医学文献和核保实务资料,向法庭充分证明“慢性浅表性胃炎”和“脂肪肝”是常见病、多发病,其本身既不严重,也与胃癌发病无必然联系,在核保实践中通常不会作为风险加费或拒保的依据。
- 要求保险公司举证: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核保规则等证据,证明如果张先生当时告知了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就会作出“拒保”或“加费”的不同决定。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此类有力证据。
- 强调公平原则与诚信抗辩: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利用投保人微小的告知瑕疵,来规避其对一个完全独立的、重大的恶性疾病(胃癌)的赔付责任,这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权利行使显失公平。
- 区分“告知义务”与“保险责任”:我们向法庭阐明,告知义务是过程要求,而保险责任是针对承保风险发生的结果。本案中,承保的风险是“疾病住院”,这个风险已经发生,且与未告知的病史无关联。保险公司不应混淆二者。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围绕“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这一焦点进行了深入调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慢性浅表性胃炎”和“脂肪肝”病史对其承保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且该事项与本次所患胃癌缺乏充分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依据不足,其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其向张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3.3万元。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