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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埔县应急管理局
以案释法: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埔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以案释法】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埔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8日,根据相关线索,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埔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开展岁末年初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村**号)房间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爆竹产品18件)。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我局案件审理组集体审议,一致认为:大埔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1裁量阶次A的适用条件“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专卖店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在销售旺季个别零售店(点)为贪图方便,易发生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该行为将会增大安全风险,对零售店(点)本身和周边产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以点带面增强烟花爆竹经营户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适用】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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