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同居女友的钱养老婆!这男人到底是好还是坏?
男子婚内与她人同居,同居女友把银行卡给男子消费,她也相信一个道理“钱用在哪里,心就在哪里”的道理,自己的男人花自己的钱是一件幸福的事情。
但是没想到男子竟然拿自己的卡往原配妻子的账上转了13万元,女子愤怒之下分手,同时把男子原配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配返回13万元,没想到法院的判决让她气得直跺脚。
(案件来源:小莉帮忙,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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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重庆的李女士与丈夫王甲结婚多年,但是王甲却移情别恋,偷偷与女子王某长期同居,
至于王甲生对自己是不是真心的,王某是深信不疑的,否则她也不会明知道王甲有家庭还义无反顾地与王甲在一起。
更让所有人笃定她对王甲十足信任的是:她竟然把自己的银行卡给王甲保管。
把财政大要都交了出去,足以看出她对王甲的信任,也不知道王甲是不是曾经给过她类似于“生死相依”的海誓山盟,总之她对王甲的充份信任让人有点难以置信。
原因很简单,如果一个人对你百分百真心实意的,是不可能脚踏两条船,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
有一句话说得很透:利益在哪里,人心就在哪里!所有靠近你的关系都是有所图的。
那么一个已婚男人靠近一个女人,无非就图这几样:性价值,情绪价值,经济价值。。。
那么王甲靠近女子王某,图的是什么?接下来他的行为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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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银行卡有到王甲手里保管,那自然也就有十足十的把握相信王甲会把好关,让两个的小金库一天一天地饱满起来,里面的金额一天比一天多,那么两个的幸福生活也会一天比一天接近,王某估计还憧憬着两个美好的未来呢。
但是她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怎么会把自己的财物交由王甲保管的呢?从王先生接下来的操作就能判断,王某应是在某一刻中了王甲圈套,自愿把银行卡交了出去,甚至把密码也交了出去,王甲会用这张卡去消费,用于两个的日常生活支出,王某也不介意,在她的心里,自己的男人用自己钱,不是很正常的嘛,所以平时的开支她也并不介意。
同时她也没有怎么去核查钱的去向。
两个相处久了,同样也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有一回王某与王甲再度发生争吵,争吵过后她想起在王甲手中的银行卡,生气之余想着看看平时王甲都会去哪些地方消费没有?
于是她查询了自己账上的钱财去向,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她除了看到王甲向其他人有过转账之外,还意外地发现王甲曾多次向同一个账户进行转账,收款人竟然是王甲的妻子,转账数额达13万元。
而这13万元可不是王甲的,是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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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伙,王某把银行卡交给王甲,那是给他保管的,用也是两个人用的,而不是给外人用的,更不是给自己的情敌用的,这是什么意思?自己还得花钱养着情敌吗?
更让她愤怒的是,王甲在当中允当着什么角色,靠近自己的意图又是什么?
想到这王某顿时清醒了不少,愤怒之下质问王甲这是什么意思,她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
王甲哪里拿得出什么合理解释,他无非就是图财,根本就解释不清楚,眼看事情败露,他也不作解释,只说钱都花掉了,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反正要钱是没有的了。
甚至直接说道:"要不你找我老婆要去,钱是她花掉的。”
王某这才看清王甲的真面目,愤怒之下直接把王甲从自己家里赶了出去,并多次向王甲索要那17万元未果。
她一怒之下直接找到了王甲的妻子李某,要求李某返还属于她的那13万元。
李某这才知道王某与自己丈夫的关系,愤怒之下差点要撕了走上门来的王某,哪里有可能还会把钱还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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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看到王甲与李某对待自己的 态度,认为他们就是合起伙来骗自己的钱的,哪里吞得下这口气,这笔钱一定得要回来,于是她直接就把李某告上了法院,以“不得当利”为由,提出李某应当返还属于她的13万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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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并不支持她的诉求,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有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件: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 第二,他方受到损失; 第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回归到本案,王某起诉李某因“不当得利”获取利益13万,诉求成立必须满足以上四要件,缺一不可。
具体到这13万元,李某得到了这13万元是事实,或者说李某获利13万元事实成立,王某损失了13万元也是事实。
但是问题在于,李某获利13万元是否合法?李某获利与王某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李某获利的13万元就是王某损失的那13万元。
先分析李某获利13万元是否合法
李某所得13万元是来自于其丈夫多次转账,根据《民法典》1095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包括日常生活的经济开支,精神陪伴等,所以李某丈夫王甲向李某转账汇款,那是法理情理均无异议的事情。
因此李某对应的是丈夫对家庭的付出责任和义务,至于这钱是哪里来的,她是不需要理会的,《民法典》就有这样的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意味着双方均享有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置权,但并未规定妻子必须审核丈夫的经济来源
也就是说,从法理上来看,李某获利13万,是其丈夫给予的,与王某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虽然大家都清楚,这钱就是其丈夫从王某处得来的,但是法律上却站不住脚 ,李某是不需要知道这钱哪来的,她只与丈夫单线产生法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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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王某是否可以把这13万作为李某王甲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李某王甲夫妻呢?
当然也是不行的。
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证明:
《民法典》第1064条当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者是事后追认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担。
什么意思呢?
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债务的产生是夫妻双方都知悉,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的结果,第二层,事先夫妻双方有一方不知情的,但事后不知情一方追认确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本案中,李某事先并不知情这13万是丈夫从王某处得来的,事后也不认可这笔钱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某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王某在明知王甲有家室的情况之下,依然与其同居,违反了公序良俗,其与王四产生的债务纠纷也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为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所产生的法律行为,均无法律效力,进行维权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再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王某应当知道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且在他们借用期间,向账户汇入存款,会产生什么样的风险。
所以王某自身的行为是存在重大过错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她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原配返还的诉求。
所以这笔账,就当买个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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