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2021年法考主观卷回忆题(统考版)
案 情
枫桥公司因债务人抵债,获得了一栋写字楼的所有权。这栋写字楼一共20层,其中,1~17层枫桥公司自己使用,将第18~20三层进行出租,分别出租给甲、乙、丙三个子公司,其中,甲公司为恒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为恒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丙公司为恒通公司的参股子公司。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90万元,3个月一付,承租方不能对基本工程(硬装修)进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装修;另外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枫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恒通公司为甲、乙、丙三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①
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楼层通风设备有问题,枫桥公司反复修也没修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费维修费60万元。甲公司主张以该60万元来抵租金,枫桥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个季度只向枫桥公司账户打了30万元。枫桥公司将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诉讼中,枫桥公司主张甲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个合同的货款,要求其支付90万元租金本金与迟延履行的利息;而甲公司则主张60万元维修款的抵销。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枫桥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偿还租金90万元和利息(按照同期利息计算),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②
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来乙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项目,欲签订标的额为5000万元的合同。丁公司派来的钱某将车停在枫桥公司停车场,不料大风刮来,大树断了,砸到钱某的车,钱某修车花费数十万元,因修理费问题与乙公司、枫桥公司发生纠纷。据查,写字楼的租户很早之前就曾反映过楼下的树比较危险,需要加固,但枫桥公司没有处理。枫桥公司抗辩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来是枫桥公司的员工忘记将此事记载,枫桥公司确实不知情。乙公司对此事也完全不知情。③因为汽车纠纷一事,丁公司与乙公司关系恶化,最终导致合同没有签订。④
丙公司见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枫桥公司的合同履行不太顺利,于是把第20层直接转租给了戊公司。⑤
枫桥公司因为欠债,就把写字楼整体卖给了己公司,但并没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张第18层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又引发争议。⑥⑦
问 题
1、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乙、丙公司的租金支付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元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3、钱某的汽车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丁公司5000万元的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将第20层转租给戊公司?为什么?
6、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为什么?
7、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乙、丙公司的租金支付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恒通公司应对甲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为甲公司是恒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恒通公司为甲公司的租金债务提供担保无需股东会决议,该担保有效。
(2)恒通公司无需对乙、丙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为乙、丙公司并非恒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恒通公司为乙、丙公司的租金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经恒通公司股东会决议。在未经恒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枫桥公司系善意的,该担保有效;枫桥公司系恶意的,该担保无效。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元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法院应按照如下规则判决:①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③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3.钱某的汽车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枫桥公司承担。因为枫桥公司是停车场的管理人,应承担停车场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枫桥公司的员工忘记将此事记载”之事实,构成枫桥公司的过错,所以枫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丁公司5000万元的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不能。①丁公司不能请求枫桥公司赔偿损失。因为枫桥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与丁公司磋商失败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丁公司不能基于侵权责任请求枫桥公司赔偿磋商失败的损失。②丁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乙公司对停车场大树危险之事不知情,未违反“告知”的先合同义务,所以丁公司不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乙公司赔偿磋商失败的损失。
5.丙公司能否将第20层转租给戊公司?为什么?
不能。因为枫桥公司并未同意承租人丙公司转租,丙公司转租给戊公司的行为性质为非法转租,枫桥公司有权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戊公司返还租赁物。
6.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为什么?
否。因为枫桥公司在租期内转让租赁物,已经占有租赁物的甲、乙、丙公司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所以枫桥公司与甲、乙、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
7.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不能。因为己公司是就建筑物的整体出价,而甲公司并非建筑物整体的承租人,只能就承租的第18层出价,甲公司与己公司不具备“同等条件”,所以甲公司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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