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读懂一份公家机构的《情况通报》,应该是一件简单的事,只要认识基础汉字便可放心阅读。
但是如今,随着《情况通报》越来越多,刀笔之风日盛,读懂《情况通报》,似乎已经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技术。
一重文字一重关。有的关,乱花渐欲迷人眼;有的关,金杯背后藏刀狼。读者一不小心,往往就被绕进去。
以今天为例,2025年9月19日,山东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一份《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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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通报出来后,撤销、道歉、退款……媒体报道“杨宝花翻案”,许多同情这位农妇的网友也感觉到松了一口气,赢了。
但是,朋友们,我不得不说,这种感觉是幻觉,也是错觉。因为,这份《情况通报》的关键,并不在于它“说了什么”,而在于它“没说什么”。
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事实背景:
2023年,村民王永来被同村的孙运省用羊角锤打伤,2025年,后者被警方逮捕,6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伤者2.5万余元。收到判决后,王永来的妻子杨宝花认为判罚过轻,到法院执行大厅表达不满:“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她承认嗓门大,但否认“侮辱、谩骂”了法官),被法警带走。当天,法院做出《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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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决定书落款是6月4日,6月18日,杨宝花女儿向法院转账10万元,次日,杨结束拘留。6月23日,杨宝花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得回复说,申请复议时限是三日之内,已超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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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后的9月,这两份决定书意外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表示大受震撼,经《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报道之后,一次全网舆情形成。随后,9月16日,临沂市表示快速成立了“工作专班”;临沂市中院副院长表示已请示了省高院,并已责成区法院尽快调查处理;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关注到此事,“一定会依法处理”。
然后就有了9月19日的《情况通报》:撤销罚款决定、退钱、向杨宝花道歉。
这是“说了什么”部分。那么,这份《情况通报》没有说什么呢?它没有说《拘留决定书》。有市“工作专班”,有市中院、省高院介入,这说明《情况通报》虽然落款是区法院,但属于区、市、省三级的共同态度。而这个态度是:罚款不对,拘留没问题,保持。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法院都退钱了道歉了,这样的结果难道不好吗?有几个人能得到法院的道歉?也该满足了吧。
大谬。
究其本质,这件事含有两大要害:一是法律适用,二是法律定性。
先说法律适用问题。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上,都明确写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该法条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明面上的错误有三:
第一,杨宝花并非是在法条所规定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是在判决之后,在法院大厅里,时间和地点都不对。
第二,法条规定罚款不能超过1000元,但法院直接罚10万元,是法律规定最高数字的100倍,数字也不对。(杨宝花丈夫被羊角锤打伤,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法院才判赔2.5万。)
第三,法条规定罚款“或”拘留,这个字的意思是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用。
一家法院,签发如此直接违反法律的决定书,分明是把国家法律公然踩在脚底下摩擦,而且还是《刑事诉讼法》这种级别的“大法”。这已经不能说是“法盲”了,法盲只是不识法、不懂法,伤害性有限,往往就是给大家闹个笑话,但天天在用《刑事诉讼法》判决的法院,如此毫不掩饰地指鹿为马、口含天宪,很容易让我们理解为:他们在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
而且,这种信号我们每个看到决定书的人都接收到了。也因此,要纠正它,需要耗费更大的力气。
请注意,该地中院曾拒绝了杨宝花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三日期限已过”(这一点我们另外再讨论)。也就是说,两级法院都认为这样适用法律没问题。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改正,但他们没有。
以上是明面上的错误,那么本质上呢?本质上是:当一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骂一句“没良心”,法院能不能处罚他?(拘留、罚款都属于处罚手段。)
现在我们来看《情况通报》的回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罚款决定书》,但并没直接说同时签发、针对同一人、同一事实、且适用同一法条的《拘留决定书》如何处理,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次的处理保留了拘留决定。省、市、区三级已经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表态,只是这个表态是隐藏的。
在文字上,《情况通报》是这样表述的:“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 这段话,从字面上理解,纠正的是“既拘留又罚款”,含有“单独拘留或者单独罚款是可以的”这种暗示,这种潜台词也符合上述推断。(我真的很反感这种不直击核心的表达,给读者增加负担)
也就是说,纠正了“10万元>最高1000元”这个数字上、形式上的法律适用错误,但并没有纠正法律性质认定上的错误。甚至,即便从形式上的错误,也没有纠正完全,因为杨宝花被处罚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但它仍成为《拘留决定书》的依据。
表面上退钱了道歉了,实际上距离大众真正的期待还很远,因为它回避了大众真正被《决定书》触动的那个点。人们所不理解的并非“既拘留又罚款”“罚10万还是罚一千”,而是“说句‘没良心’就要被罚吗?”
就我个人感觉而言,这份《情况通报》属于玩弄文字技巧的“刀笔吏”之作,我并没有感觉到足够的诚意、善意,更感觉不到那种直面问题的勇气。甚至,我的阅读感受是这样一句话:就拘你!谁来说都不好使。
我们不妨了解一下历史。
1941年,曾发生过两次打雷事件。第一次是6月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在召开县长联席会议,礼堂被雷击中,延川县代县长李彩云身亡。同一天,一位农民的驴也被雷打死了,就说:“老天爷不开眼,响雷劈死了李县长,为什么不劈死毛**?”保卫部门闻讯后,准备把这件事当做反革命事件来追查。毛泽东得知后,予以阻止:“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
不久,陕甘宁边区的清涧县也发生雷击。农妇伍兰花的丈夫不幸被雷打死。悲痛的伍兰花大骂“世道不好”、“共**黑暗”、“毛**领导官僚横行”等。当时的“中央社会调查部”闻讯后,把伍兰花拘到延安,并由保卫部门建议判处死刑。毛泽东看到汇报材料后,找伍兰花了解情况,得知公粮任务太重,百姓交不起,尤其是她家,除了种子已无存粮,可当地干部催得厉害。如今她丈夫死了,家里顶梁柱就没有了,生活更没指望了,于是,心生不满和抱怨。了解情况后,毛泽东派人把伍兰花护送回家,要求带上公文,向当地政府当面讲清楚:伍兰花没有什么罪过 , 还是个好人 , 是个敢讲真话 、对我们提了好意见的好同志 !(伍兰花故事参考延安大学党员之家《党纪故事vol.32》等资料)
根据“被骂”的线索,毛泽东等人开始调研公粮问题,发现公粮太多确实加重了群众负担。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地广人稀、广种薄收,23个县约13万平方公里面积,人口不足200万,但是边区人均负担的“公粮”(即农业税)由边区政府成立时1937年约10斤,增加到1941年约140斤,五年增加了十多倍。同时,“1941年还卖了 500 万元公债,也是不小的负担"。此后,毛泽东发起“大生产运动”和“精兵简政”,以解决“鱼大水小”的问题。(据薛金良《毛泽东在延安“挨骂”的史实》,2008年《民主》杂志第2期)
伍兰花、杨宝花,相隔八十多年,故事却是如此鲜活。为什么一个不应该发生的故事却要不断重复呢?
从目前已披露事实来看,杨宝花的行为在定性上,就是“敢讲话”,不应被拘留。至少,从两份决定书的恶劣性质来看,杨宝花一句“没良心”并非空穴来风的胡言乱语。
正如胡适先生所说:“哪有猫儿不叫春?哪有蝉儿不名夏?哪有蛤蟆不夜鸣?哪有先生不说话?”一个人,只有表达了,才成为人。这里需要明确两个基础点:一是表达有边界,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应以另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为边界;二是,在任何一次公权力使用中(包括司法判决),使用者都有义务接受基于基本情理的“社会评价”。
越来越频繁出现的《情况说明》为什么经常难以读懂?因为它一方面在满足大众知情的需要,在回应关切,但另一方面,它在本质上又属于“单方面说明”,而且往往来自涉事者自己,缺乏第三方的视角,更缺乏第三方的调查与平衡。这种结构上的天然缺陷,使得他往往容易选择性地表述,在字里行间玩弄技巧。
如果是真诚的写作,这《情况通报》从题目就错了,它应该首先是《道歉书》。是的,不管要如何“依法追究责任”,签发这两份《决定书》的法院院长、负责本案的法官、中院拒绝复议的法官,首先要做的,都应该是道歉。不仅仅是向杨宝花道歉,他们还应该向临沂市所有居民道歉,因为他们的行为让辖区居民对裁判机关产生了不必要的恐惧,让临沂市的地方形象受损;他们还应该向全国居民道歉,因为他们的行为向大众灌输了不干净的东西,消耗了大众的注意力,让大众为维护公平正义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
当然,他们不大可能听取我的这一意见。毕竟要改变一群成年人的思想,基本上属于“不可能的任务”。
我的愿望比较小,就是希望以后《情况通报》真诚多一点,阅读门槛低一点,不必要的“专业技术”少一点,这样,我们朋友们的信息认知障碍就少一点、真真切切的快乐和安全感就多一点。
20250919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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