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本文主要写了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代)的监管规定,涵盖证代的设置与职责、任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履职规范。文章强调证代为上市公司必设职位,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事务,是交易所指定联络人。监管规则对证代的任职资格、披露义务、培训及履职评价均有明确要求,保障其依法合规履职。

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简称:证代)承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重要角色,是上市公司的必设职位。实践中,证代的角色定位是董事会秘书的助手,实际管理董事会办公室。监管规则对证代的专项规定不是太多,主要有证代的设置与职责、证代的任职、证代的履职三类,这些规定需要证代们严格遵守。为方便读者查阅,本文结合具体内容列示相关法条。
一、证代的设置与职责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证代,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1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2.1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6)
此外,证代还是交易所官方指定的联络人。上市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代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交易所接受其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等事务。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1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7)
二、证代的任职
1.证代的任职条件
证代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证代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不具有下列情形: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3.3、4.4.4、4.4.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3、4.5.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3.3、4.4.4、4.4.7)
2.证代的任职披露及信息报送
上市公司聘任证代后,要完成两个管理动作:一是公告披露,二是向交易所提交以下几项资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证代符合监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比如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等)、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证代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证代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证代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通讯方式资料发生变更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1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1.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二章第三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7)
3.证代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证代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
(相关法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三)、第七十三条(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三)、第五十七条(二))
三、证代的履职
1.证代代行董秘职责
总体来说,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代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4.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4.2.1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4.5.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4.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4.2.1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6)
2.证代协助董秘开展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证代要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或者在董秘授权下分担相应工作,例如认真阅读交易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开展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处理“互动易”等投关平台的投资者问题回复以及相关栏目内容信息的编辑、审核及发布等业务。
(相关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5年4月修订)》第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3.证代的履职培训
交易所为证代提供实务操作等培训,以提升其履职能力。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2025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202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1.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第二章第三节)
4.证代的履职评价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其中证代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是否与交易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重点的评价关注方面。
(相关法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第十四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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