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系某公司的创始股东,后刘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只有儿子小刘。现小刘向该公司主张继承父亲股权,确认其股东身份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且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为标准。如果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法,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的一般原则,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本案中,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继承问题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小刘是否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应以公司章程之规定为准;如果没有相关限制,那么在刘某去世后,其唯一合法继承人小刘当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