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经营不太规范的公司里,老板经常以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公司经常的开销。我的一位当事人就是这样,他本身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手下员工二三十个,由于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他平时就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各种款项,而且存在注册资本出逃的情况。目前公司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追加公司未实缴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那这位当事人呢一直认为是用自己的钱替公司垫付了各种费用,包括员工工资。这种支出的事实当然是可以通过各种票据流水记录证明的,但是它的性质与股东的实缴出资是两码事。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很多民企的老板并不理解所谓人格的意思,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当成自己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在法律上,公司可以看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人。公司的股东可以垫付公司的各种费用开销,形成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但这种债权与其他债权人手中的债权一样,在受偿地位上是没有差别的。也就是说,公司欠张三一百万,欠李四一百万和欠公司的股东王五一百万,性质都是一样的。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然按照执行程序的规则受偿。而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正是所有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的保障。也就是说,股东欠公司的实缴出资,是要被所有的债权人拿来分的。那么这样的话,股东欠的实缴出资, 怎么能和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抵消呢?如果这样抵消了,等于说股东的债权相对于其他所有债权人是优先受偿,这就造成了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
所以各位办企业的老板还是要规范自己的财务流程,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非常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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