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航空报)
本报讯 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印发《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需满足的要求、经营服务标准、投诉处理等细则,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览市场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制定经营服务标准,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得以体验飞行、体验带飞的名义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性活动;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民航规章和空域管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内容,科学组织空中游览飞行。
《办法》提出,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履行服务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晓企业经营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不得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公布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等投诉渠道。
在经营服务方面,《办法》提出,通用航空企业空中游览产品价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开展空中游览时,通用航空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与飞行、游览等相关的拍照、录像等服务,但需明确有关服务标准和价格,并充分尊重乘客消费自主选择权,不得有捆绑销售的行为;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购买额外保险的便利条件。
根据《办法》,民航行政机关将对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开展有关经营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闵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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