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 刑事部分:被告人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民事部分: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余元。
为何被定敲诈勒索罪?刑期判决有哪些考量?
3月敲定恋爱关系、9月被逼到跳楼、实际结婚42天,敲诈1000多万。。。再不判天理难容。。。
8年了,要是没有苏的亲人顽强坚持,要是苏没有跳楼,估计这女的拿着千万财产都没有什么事。另外,当年骗子们的骗术的版本太低,翟某自己研究的骗法明显出了岔子。要是抄现在走彩礼版本或者强奸版本,估计也没什么问题。
我们先来看这次的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万,民事赔偿七万多。乍一看,刑期不轻,但也不算顶格——毕竟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是能判到十年以上甚至无期的。那为什么是十二年?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什么叫“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里写得清楚:一般三万元以上就属“数额较大”,三十万以上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翟某某实际拿到手660万,远超300万门槛,属于“特别巨大”无疑。
但法院判刑,从来不是简单套公式。整个过程应该是这样子的:先定性——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再定量——金额、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综合评估。我们可以很容易计算出,660万对应的是顶格量刑区间,但最终落在十二年,说明法院在“特别严重情节”上做了审慎判断。
关键点来了:她是以什么方式索要这笔钱的?法院认定,是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挟。
这意味着,不是普通的感情纠纷或财产分割争议,而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潜在的社会性死亡威胁,实施心理压迫。这种手段,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进入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更让人脊背发凉的是时间节点。7月18日拿钱,房产过户,但她并未收手,而是继续索要剩余款项。这说明她的目的是持续性的控制与榨取。而苏某某在9月7日身亡,时间线上高度重合。虽然死亡原因无法直接归因于某一句话或某一次威胁,但长期处于被胁迫状态下的精神崩溃,谁又能说毫无关联?
很多人问:结婚才42天,财产怎么算?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注意,前提是“婚姻关系合法存续且有实际共同生活基础”。本案中,购房款全部由苏某某支付,婚姻存续极短,无证据表明存在共同经营或共同还贷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房产属于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无权主张分割——这就堵死了她“合理要钱”的民事通道,把她圈为了“非法索财”的刑事范畴。
你说她不懂法吗?未必。但她可能赌的是:对方怕事,不敢报警,宁愿破财消灾。事实上,苏某某确实选择了转账,这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她的进一步索取。可她没料到,这场博弈的代价,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跳了下去。
然后就是她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为什么还判十二年?因为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之一,不是免责金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这不影响定罪。就像你抢了银行,事后把钱还回去,警察照样抓你,法院照样判你——钱可以还,但恐惧和伤害已经发生。
而且,她是在案发多年后才退赔,这和案发后立即主动退赃,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区别的。前者更像是迫于调查压力的被动行为,后者才体现真正的悔罪态度。所以,法院在“酌情从轻”这块,给的空间自然有限。
至于那七万块的民事赔偿也是中规中矩一点都不多,丧葬费、交通费,每一笔都是人家家属实实在在的支出。法律上,这类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来就很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支持,除非是故意杀人等极端案件。所以七万,已经是现有规则下能给的最大救济。
有意思的是,判决书末尾还有句看似闲笔:“被告人已阅读本判决,表示不上诉。”翻译成人话就是——她懂,十二年是她能挣到的最轻结局。再挣扎,二审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无期也不是吓唬小孩。
最后,经常坐牢的朋友都知道,实刑没额外问题都不会坐满,提前出来的情况太正常了。翟现在刑期被羁押抵了3/4,最多进去意思意思,就可以因功提前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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