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直播带货很正常,穿警服拍摄影视剧也很正常,但是将两者结合起来,就有点儿不怎么正常了。
这不,云南公安半夜发通报:“嘎子哥”穿带有明显警用标识的警服直播带货,被拘留了。
据网传消息,“嘎子哥”是在拍摄影视作品期间进行的直播带货行为。
而且,据说“嘎子哥”在直播的时候还有“肯定不让随便穿呀”“我们那是省厅的重点项目”之类的陈述。
那么,这种情况下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到底在哪?如果“嘎子哥”对这个处理决定不服的话,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1.我们知道,很多影视作品中有很多演员并不是警察,但是他们一样也可以穿警察的制服。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没有合理性?
这次我们看一看公安部2001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第11条的要求,如果是为了拍摄和演出的需要,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以后,是可以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
当然,该条文同时也明确,相关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对制式警服进行严格保管,除拍摄、演出以外,其他任何时候,均不得随便使用。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一旦违反上述规定的话,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2.从通报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系依据《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该规定一共有三个条款。
其中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而第3款则规定了处罚的标准,规定对于违违反前款规定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而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话,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公安机关对“嘎子哥”作出的7天行政拘留决定的结果来看,他直播带货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否则可能就不只是7天了。
3.那么,如果被处罚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的规定,是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过,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能停止行政处罚行为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1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第73条第2款还规定了一个暂缓执行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行政处罚是像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也就是说,人先不用到拘留所去,等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出来之后。如果维持了,再执行。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