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批崭新的应急救援救生圈正式“上岗”,被精心安置在大理市西洱河沿岸护栏关键位置。早在2022年,大理市公安局就在西洱河兴盛桥到龙溪桥段的河岸先后投放安装应急救生设备118组。此次设备更新得到了大理州公安局大力支持,这一举措显著提升了该水域的应急救护能力,为沿河群众的生命安全再添一道坚实屏障。
西洱河作为流经大理市的重要河道,两岸步道不仅是市民休闲漫步、观景游览的热门场所,更因其划定了规范的游泳区域和垂钓区域而吸引了大量游泳爱好者与垂钓者。随着活动人流的增多以及季节变化、水位涨落等因素,该区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此次安装的救生圈采用醒目的橙红色高密度浮力材料制成,符合安全标准,具有重量轻、浮力大、耐腐蚀、易于抛投等特点。每个救生圈均配有坚固的长绳,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被快速取用并有效投掷至目标区域。大理市公安局已对救生圈的安装点位进行了科学规划和固定,主要分布在人群密集、亲水区域以及曾发生过或可能存在风险的重点区段,确保其发挥最大效用。
大理市公安局将加强对这些应急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其时刻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共同爱护这些“生命守护圈”,不要随意挪动、损坏或占为他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维护西洱河畔安全、和谐、美好的环境。
来源:大理市警方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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