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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讲到,借车、租车等将车交给别人使用,原则上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外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怎样才算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呢?
老样子,先看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以上是对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进行了列举。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掌握。
第一,这几种情形的前提都是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调地是明知,或者说即使不明知,但有证据可以推定其理应知道的,都属于车主具有过错。如果车主对这些情况是不知道或者也不能推定其知道的,车主不承担责任。比如车辆生产出来就有缺陷的,比如不知道借车的人有精神病的等等,都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情况下车主是否承担,在实务中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应属于争议较大的焦点之一(大家要重点注意)。
第二,对于第一项规定中的缺陷,要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为限。大部分的车主并非专业人士,对于车辆的认知水平与专业人士相比较低,如果某些缺陷是一般人不可能注意到的,也不得将相应的责任归责于车主。比如,第一点中举到的生产缺陷,车主不可能知道,不应由车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车主是专业人士,那他的注意义务就要高于一般人,其明知的标准就更高。
第三,车辆的缺陷必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如果车辆存在缺陷,但该缺陷并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那么车主也不具有过错,当然就无需承担责任。比如,车灯有问题,而车是在白天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车辆的缺陷并非造成事故的原因,车主不必承担责任。
第四,对于第二、三款的规定,最常见的就是将车借给饮酒的人使用,车主要承担责任。现在“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识,但如果对方饮酒了,借用你的车也是不行的。
第五,以上这些情况,车主要承担具体多大的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予明确。要注意,这里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仍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中,车主的过错在事故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车主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这里的责任只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实际使用人肇事构成犯罪了,即使车主有过错,仍只在民事范围内承担责任,刑事责任应由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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