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清理
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联合印发的《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清理整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在全盟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住宅小区楼道堆放杂物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所有住宅小区单元门厅、楼梯间、走廊、电表箱、管道井等楼内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以及裙房顶部、与楼本体连接处、连廊等楼栋外延伸区域。
二、整治重点
(一)全面排查清理所有杂物,重点整治旧家具、纸箱、泡沫、塑料、衣物、木头、其他废物等易燃杂物堆放问题。
(二)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开展排查清理和宣传提示。
(三)查看住宅小区楼宇电视智能阻止系统是否按要求安装且能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是否满足居民需求。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事关公共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希望广大业主及住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整治行动,共同营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来源:兴安消防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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