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南通网站消息: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为:10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下旬开始在翰华雅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截止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翰华雅苑小区尚未成业主委员会,属于前期物业。 根据通发改价备(2018)63号文,翰华雅苑小区高层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执行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五级服务标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修保养三类服务标准,按规定物业公共服务价格最高收费标准为1.80元/㎡.月,下浮不限。当事人按照1.8元/㎡的标准向翰华雅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计已收取物业服务费8834058.43元。经查,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五级服务标准:1、翰华雅苑小区设有北门1个主出入口,设有门岗亭1个,早高峰7点-9点,晚高峰17点-19点,当事人安排保安双人执勤并设有立岗,其余时间段单人执勤、无立岗,不符合《通州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中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五级标准“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执勤,6:00-20:00立岗”;2、翰华雅苑小区保安人员使用巡更采集器巡逻,24小时内巡更频次2次,不符合《通州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五级标准“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査一次”;3、翰华雅苑小区监控中控室内未悬挂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不符合《通州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五级标准“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 当事人物业接待处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日8:30-17:30,未满12小时,未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过满意情况测评,不符合《通州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中的综合管理五级标准“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二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本案当事人为翰华雅苑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因无法确定实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另查明,当事人根据《通州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审核(备案)表》(通发改〔2021〕23号),自2021年3月起,开始收取40元/月的汽车停放费和5元/次的临时停车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收取汽车停放费780030元,临时停车费65817元,月卡停车费572233元。当事人在收取了上述车位的汽车停放费的同时,在该小区公共能耗代收代缴的费用中,重复收取了地下车库能耗:包含地下车库所有照明、集水井、负一负二层所有的送风机房、正压机房、消防设施设备用电中的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 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份起,以0.5元/月/m2的标准,预收公共能耗费用。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公示了《2021年、2022年公共能耗费结余款项结算》,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公示了《2023年公共能耗费结余款项结算》,共计公示公共能耗费1283741.33元,上述费用包含地下车库专用用电(地下车库所有照明、集水井、负一负二层所有的送风机房、正压机房、消防设施设备用电中的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消防泵房用电以及所有楼栋的动力用电、门卫用电、生活水泵房用电、部分楼栋的储藏室用电。因当事人地下车库相关设施设备无独立电表,上述地下车库专用用电与消防泵房用电(应当由业主公摊)无法区分,故当事人多收价款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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