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权是指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额抽逃出资的股东予以除名。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该股东的资格即自动丧失,无需以该股东的配合或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可是,在跃达禾律师事务所以往处理的案件中,由于部分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如股东会召集程序、通知程序、决议程序等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而导致决议无效或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时有发生,进而对公司管理及后续经营产生诸多不稳定影响。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除名规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两项程序条件,其一为公司已对全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其二为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跃达禾特提出以下建议:
1、进行有效催告,通知股东履行义务:公司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股东救济的机会,如果股东能够补正,亦符合商事交易效率的原则,同时限制了股东除名权的滥用。催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自催告到达股东时而产生效力。
2、应当给予股东合理期限:公司需在作出除名决议前,通过书面形式催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该催告需明确告知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并给予合理期限(通常为15-30天)要求其改正。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召开股东会应通知全体股东,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同时应对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在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采用过半数的表决原则。
为了避免行使股东除名权无效的情况发生,建议您咨询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后做决定。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立足贵州服务全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跃达禾已成为拥有超100名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综合性律所,团队架构完善,可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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