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公司股东、董事参与公司经营,但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某旅游公司共有股东五人,各持股20%,邴某是某旅游公司股东之一,任公司董事,参与经营,享受分红;某旅游公司未与邴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未支付过工资,未对邴某进行考勤等管理。邴某同时还出资成立并经营多家公司。后邴某起诉某旅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邴某是某旅游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其虽参与公司经营,但无需接受公司考勤等管理,与一般劳动者明显有异,某旅游公司亦不向其支付工资,邴某同时还出资成立并经营多家公司,与某旅游公司之间无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邴某要求某旅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邴某的诉讼请求。
但宿迁中院发布劳动典型案例案例九:公司股东确认劳动关系案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6日,刘某参与某公司的设立并持股25%。刘某从事办公室的内勤工作。
该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向刘某支付部分工资报酬、过节福利,并自2019年1月缴纳社保等至2021年。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离职前的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后诉至法院。裁判结果: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是该公司股东,但也长期、稳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此时刘某系作为普通劳动者身份提供劳动,公司也向刘某固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遂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89344元。总结:《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企业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作为公司股东,法律并未限制或剥夺股东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资格,拥有股东身份并不必然导致禁止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果拥有公司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股东仅是投资,未实质未公司提供劳动,未考勤打卡,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作为劳动者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产生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为了防止实务中争议,建议股东也正常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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