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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法律的权威,来自公正,而不是来自威慑。当权力被滥用,法律就成了一些人报复老百姓的工具。
山东临沂55岁农妇杨宝花,因为对法院判决不满,在执行大厅与法官理论,因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便被以“辱骂法官”为由,处以罚款10万元并拘留15日。
1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来说,意味着什么?可能是全家的积蓄,甚至是一笔足以让家庭陷入困境的重负。
杨宝花的行为,固然情绪激动、言辞过激,但她既未扰乱庭审秩序,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这样的小错,却要付出“顶格处罚”的代价,无论从比例原则还是法律精神上看,都显得十分荒诞。
更何况,法院的处罚不仅是罚款,还有15日拘留。
媒体这样报道:“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临沂经开区法院的决定,显然背离了法律本意。
杨宝花的争执发生在“执行大厅”,而非审判庭;她质问法官,虽声音大,却并未打断庭审或造成混乱。
把执行大厅与法庭划等号,是对条文的生硬套用,更像是一种权力的借口。
一位律师就直言,这是典型的“适用错误”。法律条文本就明确“法庭审判过程”,如果法院硬要扩大解释,就意味着任何当事人对判决稍有不满、声音稍大,随时可能被以“扰乱秩序”为由拘留罚款。
这样的任性判决,无疑动摇了司法的根基。
当然,法官也有人格尊严,不该遭受侮辱或谩骂,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问题是,尊严并不是用高额罚款来堆砌出来的。尊严的来源是法律的公正,是程序的正当,是判决的合法。
用高额罚款和定格拘留,本质上是用恐惧而非公正来维系法官的尊严。
杨宝花的遭遇之所以引发共鸣,在于人们从中看到了自身的影子。
普通百姓遇到不公时,往往唯一能依赖的就是司法途径。但如果在诉求过程中,仅因说了气话就可能遭遇拘留、罚款,那公众的心理将从“相信司法”滑向“畏惧司法”。
这不仅损害了个人权利,更在无形中制造了“寒蝉效应”。
我们想象一下,如果以后有人质疑判决,不敢表达,或者有人觉得裁判不公,不敢申诉,那么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形同虚设。
这件事当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司法的庄严,而是司法的冷漠。
现代法治精神强调比例原则,即处罚应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相匹配。杨宝花的行为,最多属于情绪失控下的言语冒犯,社会危害极低。
对这样的行为,顶格罚款和拘留的“双重惩戒”,已经远远超出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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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应是克制的,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砍脚”的情绪化操作。
再进一步想想,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有这样一种暗示:当事人可以错,法官却不能质疑。因为质疑就意味着“侮辱”,侮辱就意味着要被重罚。这不是司法应有的克制,而是一种官威作派。
法官本质上来说不是“官”,而是法律的执行者。这下倒好,官威远远大过了“法威”。
目前,杨宝花已缴纳10万元罚款,也已完成拘留处罚。从个案上看,似乎尘埃落定。但从社会影响上看,这起事件却远未结束。
如果错误的判罚得不到纠正,就会成为未来更多类似案例的参照,甚至形成“恶劣示范效应”。
因此,相关上级法院和政法部门理应介入,依法启动复查程序,厘清处罚是否合法,确保司法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这不仅是对杨宝花的公道,也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修复。
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是最后的公正防线。它既要维护法官的尊严,也要保障普通百姓的权益。如果这两者出现冲突,司法应当优先考虑的是“如何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维护秩序”,而不是“如何用权力的威慑压制不满”。
杨宝花案让我们看到,当司法缺乏必要的自我克制时,法律就可能变成冰冷的工具,而非有温度的守护者。
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盾,而不是惩戒弱者的矛。当普通人连说一句气话都要付出沉重代价时,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我们需要让这份“官威”回到法律的边界内,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而不是制造恐惧的手段。
更讽刺的是,在该案中,打人者被判罚款2万(正是杨宝花不满的原因),对法官声音大了点就被罚款10万,这种终极的荒诞,恐怕已经不是一句“司法不公”所能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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