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某酸菜鱼杭州一门店实测发现,点单7分钟后,三道菜全部上齐。店员表示,酸菜鱼所用的鱼统一配送,是在门店内现场切片并腌制。这么打广告算不算虚假宣传?消费者能否维权?
你说“活鱼现做”,我信了,结果三道菜七分钟上齐?这速度,是鱼刚从水里跳出来,转身就被片成柳、腌入味、下锅煮熟端上桌了?还是说,这条鱼其实早就“躺平”在冰柜里,就等一声“上菜”?
这家酸菜鱼,曾经的“排队王”,靠的就是一个“鲜”字。菜单上写着“活鱼现杀”,墙上贴着“拒绝预制”,后厨还搞“明厨亮灶”——这不就是冲着“看得见的安心”来的吗?可现在,消费者一测,7分钟三道菜齐了,酸菜鱼赫然在列。你告诉我,这鱼是活的?那它的新陈代谢得快成量子态了吧。
我们先别急着骂,来算一笔账。一条草鱼,从水里捞出、宰杀、去鳞、开膛、取肉、切片、腌制、下锅、煮熟、装盘、上桌——这一套流程,熟练工也得十分钟起步。这还没算等鱼到店、暂养、调度、高峰期排队处理的时间。你告诉我7分钟搞定三道菜,其中还包括一道主菜?除非厨房里有个时间暂停器,不然这效率,米其林大厨看了都得喊一声“师傅”。
那问题来了:鱼到底活不活?
客服说了,全国68家“鲜活门店”,杭州只有一家——宝龙城店,是真活鱼现杀。其他店呢?用的是“每日鲜配到店的鱼柳”,也就是别人家中央厨房切好、去骨、处理完的净肉,送到店里再切片、腌制、下锅。听起来挺讲究,可这和“活鱼现做”四个大字,差得不是一星半点。
这里头有个关键点:法律上,算不算虚假宣传?
我们翻翻《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说了,如果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属于虚假广告。
那“活鱼现做”算不算“性能”或“质量”描述?当然算。消费者冲着“活”字去的,结果吃到的是“鲜配鱼柳”,这落差,不亚于你点了一份“手工现擀牛肉面”,端上来的是泡面加两片牛肉。
预制菜崛起,成本低、出餐快、标准化强,传统餐厅扛不住。他家也扛不住。于是,它选择了一条路:嘴上说着“鲜活”,手上干着“半预制”——既想保住“鲜”的人设,又得顾着翻台率和利润。
这不矛盾吗?当然矛盾。可企业往往就想“既要又要”。问题是,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你今天说“活鱼”,明天说“鲜配鱼柳”,后天说“中央厨房预制半成品”,那这牌子,迟早变味了。
那消费者能维权吗?
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说,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所以,如果你在非“鲜活门店”点单,菜单没标注“非活鱼”“使用预处理鱼柳”,也没在点餐时告知,那你完全可以主张:我被误导了。你可以要求退差价,甚至主张退一赔三——前提是能证明商家存在欺诈。
但说实话,这种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大多数人也就是吐槽两句,转头去吃别的了。可口碑,就是这么一点点被吃掉的。
这家店的困境,其实是整个餐饮业的缩影。一边是消费者对“真材实料”的执念,一边是规模化、连锁化、成本控制的现实压力。你想让每家店都养鱼、现杀、展示?那房租、人力、损耗谁来扛?可你要是全上预制,那和外卖工厂有啥区别?
所以,最该做的,不是狡辩,而是坦诚。你可以说:“我们有68家鲜活门店,支持查询;其余门店使用每日鲜配鱼柳,确保口感稳定。”菜单上标注清楚,点单时弹出提示——这不丢人。丢人的是,嘴上喊着“活鱼”,手里端着“半成品”,还指望大家闭眼吃。
你看,某人被某米开除,表面是“泄密”,实则是“利益冲突”——信任崩了。这家店现在也面临同样的考题:你还能不能被消费者信任?
以前,它是“二”,但真。现在,它还是“二”,但“真”字开始打问号了。
一家店,可以不做“活鱼”,但不能说“活鱼”却端“死肉”。你可以升级模式,但别升级话术来掩盖现实。消费者不怕贵,怕的是被当傻子。
所以,别再玩文字游戏了。该标注的标注,该区分的区分。要真,就真到底;要快,就坦白说“我们用的是高效供应链”。
毕竟,吃饭这事儿,图的不是快,是安心。你让我等十五分钟,看到一条活鱼变成一盘菜,我心甘情愿。你让我七分钟吃上“活鱼”,我反而觉得——这鱼,死得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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