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是“一租了之”,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住房、租住人员身份等信息。同时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避免您的房屋内窝藏违法犯罪人员,或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只租不管。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案例警示1: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一出租房屋内查处一违法窝点。经查,房屋出租人王某未履行定期检查责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房屋使用情况不监督、不清楚,致使房屋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警示2: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民警发现在辖区一出租房内存在违法招聘的行为。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履行定期检查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规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只租不管
“甩手房东”当不得!
尽心尽责
做好安居“主人翁”!
请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
积极履行相应责任
为平安社区建设
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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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来京职工信息申报指南
查看线上反映线索操作指南
信息来源:房山公安分局
编辑:王侠 王晓菊
审核:巴金鹏 谢文婧 王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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