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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解释》、《两抢意见》、《抢劫意见》均有规定。《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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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两抢意见》则对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了明确的补充规定,认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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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抢劫意见》则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即"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并且在前两者基础上又补充了如下内容:
一是扩大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将地铁、轻轨纳人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以便于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火车相区别,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此而存在的困惑。
二是将不具有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纳入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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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定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交通工具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这些班车、校车不具有营业特征。经研究认为,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四是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实践中,此类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有争议的。《抢劫意见》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虽然其抢劫的具体对象是特定的,但抢劫的地点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危害性依然存在,并且该抢劫犯罪行为对处于运输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带来的危害是现实的,极易危害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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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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