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如期举行周例会。本次周例会由芙蓉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会长、芙蓉法商学院副院长李飞律师担任导师,主题是“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坚持做难而正确的事情”,李飞律师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其最近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例,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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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李飞律师最近办理了一个已经入侦查阶段的有关行贿的刑事案件,通过依据事实和法律,不断地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最终达成不予批捕的良好结果。
李飞律师表示,在侦查阶段,最大的难点有三:1、当事人家属管理难;2、当事人辅导难;3、与办案机关沟通难。
刑事案件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这个案件不仅关乎其自由,部分更是关乎其生死,因此其家属的情绪经常难以管理。这需要辩护律师明晰办案节奏,以自身专业素养分析案情,抚平当事人家属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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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被羁押时,经常处于极端的焦虑状态,因此很容易被同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其他嫌疑人影响,从而扰乱辩护律师对案情的梳理。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不能阅卷的,且自行调查取证的风险较高,因此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的方法就是会见。而因当事人的焦虑、恐惧状态,可能会不信任辩护律师而错误表述,亦或是提出很多对案情没有帮助的问题,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能平稳自己的心态,除了给予当事人一定情绪价值外,更多地是做好预期管理,理清案件事实,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点名行为性质,让双方都能静下心来思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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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虽为案件进程的亲历者,但除案件事实外并不清楚,因此需要辩护律师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以掌握案件进度,并结合《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时提交辩护材料或与办案机关联系。在沟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办人的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的情况,这需要辩护律师持续联系的同时,尽可能通过现场沟通的方式(如在会见时)当面传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从多方主体,不仅要与公安机关沟通,还要与检察机关联系。同时,亦可通过预判案件走向,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通过对当事人的辅导,以当事人之口向办案机关传达自己的辩护意见。
本次分享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和怎么做提供了清晰的实务路径。李飞律师表示,希望各位实习律师、青年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时,多思考自己能做什么,避免机械化办案,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素养,投入刑事司法建设中。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余海坤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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