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工作时间短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本人工资”成为争议焦点。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43民终487号判决,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件核心争议点
案件涉及上诉人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上诉人乔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冯某,冯某雇佣乔某从事施工工作。
乔某仅工作几天后便在2020年9月9日的施工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仅口头约定日工资400元,但乔某受伤前尚未实际领取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乔某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88,082.5元,但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公司认为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乔某则认为应按日薪400元(月薪10,400元)计算赔偿数额。
二、“本人工资”的法律定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对于工作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照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对于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情况,则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
在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参保的情况下,如果难以计算本人工资,则以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本案中,乔某仅工作几天即受伤,未能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因此法院采用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四、法院判决理由分析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本人工资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乔某虽声称日工资400元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因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失效,且乔某未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因此,在无法确定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按照2019年度阿勒泰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工伤待遇有保障;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分包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确保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资格证书有效并按期复审;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仅工作几天即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由于无法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证明,可能只能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待遇。这提醒我们,保存好工资凭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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