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条帖子,说是“嘎子谢孟伟穿着警服直播并且骂人,后面发视频道歉,他表示:这是剧组的道具,我不是故意的,我穿着这个确实不合适,但我也不是有意冒充警察.....”
下面是嘎子道歉视频截屏。
该帖子贴出了一张截屏,显示是“嘎子谢孟伟”穿着警服直播时的画面。
视频上显示,嘎子穿的是警服中的夏长袖,并挂二级警司警衔,臂章也明显可见是警察臂章,有一个明显的“察”字,只是没有贴上显示警察归属地的胸徽和警号。
网友们就发出疑问:嘎子能穿这身衣服吗?
其实呢,该问题问的并不太对,正确的疑问是,“嘎子能穿这身衣服吗?能穿这身衣服直播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
而且这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我国有四个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是警察不但不能穿警服,连仿的也不行。因拍摄、演出需要,也得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而嘎子的直播,显然不属于拍摄、演出需要,想必也不可能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的说,是非法持有、使用警服公安机关要予以没收,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二条之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进行网络直播,显然就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冒充军警用人员,具体有没有招摇撞骗之行为,要经过警方调查才能认定。如果有招摇撞骗之行为且情节较轻,那么就一定要受到处罚,而且是从重处罚。
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嘎子如果有招摇撞骗之行为且情节不那么轻,那么就应当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是从重处罚。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反诈老陈”在职时能穿警服直播,可是辞职之后,就不能再穿警服直播的原因。
警服,真不是你想穿就能穿的。
最后,重点在于,如果道歉有用,那么还要法律何用?
附:最新消息称辽宁的李先生在观看“嘎子谢孟伟”的直播时发现,其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带货,于是向事发地所属的云南警方报了警。9月15日,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公安局民警回应记者称,他们确实正在处理此事。
来源: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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