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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常见的矛盾焦点。近期,某地村民称自家核桃树被毁却被告知因“抢栽”不予赔偿,而村委会则出示证据称“6年前就不让种了”。这一争议典型地反映了政策执行、农民利益与法律认定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 “抢栽抢种”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1、什么是“抢栽抢种”?
“抢栽抢种”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在征地实践中形成的俗称。它通常指在征地项目启动或明确告知即将启动后,被征地人为骗取高额补偿款,违反规定突击种植、养殖或建设的行为。
2、法律后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精神,对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其法理在于,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意图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加重国家财政负担。
二、 “6年前就不让种了”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分析
村委会提出的“6年前已禁止种植”是本案的关键。这一主张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层面:
1、通知的合法性:
村委会是否有权发布此类“禁种通知”?如果该区域已被纳入长期规划控制范围,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村委会进行管控,则该通知具有政策依据。
通知是否履行了正式、公开的告知程序?例如,是否通过村民大会、村务公开栏、书面送达等方式让全体村民周知。程序正当是认定其效力的重要前提。
2、通知的性质:
该通知是建议性的还是强制性的?是否有相应的后续监管和处罚措施?如果6年来村委会并未对种植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制止和清理,可能会被认为默许了种植行为,从而削弱该通知的效力。
三、 核心争议:6年前的禁种通知能否直接导致今日“不予补偿”?
这是双方最根本的分歧点。
- 村委会的逻辑:6年前已发布禁种通知,村民此后的一切种植行为均属违规,因此属于“抢栽”,依据政策不予赔偿。
- 村民的可能主张:种植行为发生在多年前,当时征地项目并未启动,不属于“征地消息明确后”的突击抢种。且树木已成材,具有实际价值,简单粗暴地毁损且不予任何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客观分析:
1、时间点是关键:“抢栽抢种”的核心是针对“征地消息明确后”的行为。如果村民的核桃树是在6年禁种通知后、但本次具体征地项目启动前很多年就种下的,严格来说,它可能不属于针对本次征地的“抢栽”,而是违反村内规定的“违规种植”。
2、“违规种植”不等于“一律无补偿”:虽然村民的种植行为可能违反了村规民约或行政管理规定,但其核桃树作为有价值的财产被毁损,完全不予补偿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争议。一刀切地认定为“抢栽”并拒赔,做法略显简单粗暴。
3、补偿与处罚应区分:村民违规种植,村委会可以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教育或处罚。但在征地补偿时,对于已实际生长多年的林木,其补偿问题应更为慎重。实践中,有时会采取扣除相关罚款后,对林木本身价值进行适当补偿的折中方式。
四、 给村民的维权建议
若面临类似情况,村民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1、核实信息:
- 核实征地项目的正式批准时间,确定自己的种植行为是否发生在项目启动之后。
- 要求村委会出示“6年前禁种”的正式文件原件,并了解该文件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2、收集证据:
- 对被毁的核桃树进行拍照、录像,记录树龄、规格。
- 寻找能证明树木已种植多年的证据,如购买树苗的收据、往年打理果园的照片、邻居证言等。
- 保留与村委会沟通的全部记录。
3、理性沟通与申诉:
- 首先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进行沟通,陈述事实,表明树木并非为本次征地而抢种,请求酌情处理。
- 如果沟通无效,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补偿认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司法救济:
- 如果行政途径无法解决,最终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毁树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结而言,“6年前就不让种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在就可以无偿毁坏”。此事的核心在于区分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与征地补偿的民事权益。村委会和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文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村民也应了解政策,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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