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盈利,不少美容店使出“浑身解数”招揽客户,甚至“免费”赠送特色项目。然而在“天降福利”的背后,可能潜藏着消费陷阱。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店恶意阻止退款条件成就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纤某美容中心全额退还原告李某1.18万元。
2024年4月20日,李某与纤某美容中心签订为期一年的《粉丝形象代言人——全年打造计划》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纤某美容中心支付1.18万元,纤某美容中心提供36次美容服务。李某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若李某违约则不予退款。
此后,李某按约向纤某美容中心支付1.18万元,并陆续在纤某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截至2025年2月17日,纤某美容中心已累计向李某提供服务31次。然而,2025年2月17日之后,李某却无法再预约美容服务。2025年5月,李某将纤某美容中心诉至法院。
李某表示,2025年2月17日之后,自己无法再继续预约后续美容服务,故多次与被告纤某美容中心交涉,但被告拒绝退款,仅同意将1.18万元款项转至原告的会员卡中。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纤某美容中心辩称,原告在一年期限内仅实际使用了31次服务,未达合同约定的36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仅同意退还剩余5次的费用。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还赠送过原告一次其他服务,如果解约,原告应按市价支付费用,并在退款中予以抵扣。原告所称无法预约一事并非事实,原告预约困难是由于门店客流量大、房间有限所致,而非被告故意为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原告接受的服务是被告宣传的免费服务,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原告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况且,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已经接受了36次服务中的31次,没理由在即将满足退款条件之时故意不履行。另外,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确实多次向被告反映预约困难等情况。然而,在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反映无法预约的情况之后,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预约问题予以积极处理,或督促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合同。因此,有理由相信原告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致。因被告原因导致退款条件不能成就,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全额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1.1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郭燕 通讯员 沈会川 陈佳婧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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