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我于2023年7月入职某公司。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和试用期等条款。今年以来,由于公司经常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于6月30日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辞职理由,并明确次日起不再上班。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只同意补发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拒绝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理由是:因为我年中离职,导致公司无法再安排年休假,责任在于我而不在公司。在我辞职之前,公司也并未主动安排我休今年度的年休假。请问,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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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只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者累计工作满1年,就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负有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定义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年休假补偿工资的条件只限于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且必须有职工出具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材料。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职工离职时存在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应当进行折算并由单位支付补偿工资。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年休假补偿工资。理由包括:一是你并没有向公司出具过不休年休假的书面声明方面的材料;二是你基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这属于职工因单位过错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再行安排年休假应当归责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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