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邻里矛盾、租赁纠纷......生活中的摩擦时有发生,当冲突来临,你会选择理性应对、依法维权,还是图个“一时之快”,冲动行事?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谢某(化名)因追讨债务过程中的做法不当,让自己从有理的一方变成了侵权方,最终付出了“冲动的代价”。
案情回顾
谢某与李某(化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多次协商还款事宜未果。2025年3月,谢某见李某迟迟未归还欠款,故亲自来到李某经营的李记餐饮店,协商还款事宜,商讨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李某为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当即选择报警处理。在110警笛声响起时候,谢某驾车逃离现场。几日后,谢某再次前往李记餐饮店向李某追讨债务,双方又一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为防谢某再次跑掉,李某报警后抓住谢某的衣领,等待民警到场处理。此时,谢某已然被情绪支配,激动之下将李某放倒下地,而后双方被赶来的民警以及旁边的热心群众劝开,李某因伤被120送至附近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轻型脑震荡,需住院治疗。经过几天的治疗,李某顺利出院并遵医嘱全休一周,随后要求谢某赔偿医药费及各种费用共计3万余元。谢某不同意赔偿,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若被告谢某与原告李某之间确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其明知去到门面处要求原告还钱会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仍采用此种方式,原告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案件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最终判决谢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九千余元。对李某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为更加有利于化解双方怨气、疏导矛盾,更好的抚慰原告心理,让侵权方承认错误、表达歉意,法官酌定以谢某出具书面道歉函的形式向李某赔礼道歉,道歉函的内容须事先由法院审定。
法官提醒
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冲动的代价往往难以承受!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有时难以避免,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莫让激动的情绪冲昏头脑,应当保持冷静、依法维权,比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遇到矛盾纠纷时多一分理性,人与人之间就能少十分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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