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铭律师按:
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于下游的实际施工人,现在建筑企业破产,实际施工人如何收回工程款?一个观点:工程款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另一个观点: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3条,起诉破产企业和上游发包人,由发包人在欠付范围之内承担责任。显而易见,按照第一个观点,实际施工人的受偿比例很低,甚至是零,按照第二个观点,实际施工人可以从发包人处获得工程款。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按照第二个观点进行判决,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北京高院判决书获得了2024年度北京法院裁判文书一等奖,2025年6月6日收录为入库案例。目前,很多建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没有破产的,也是资不抵债,背负着上千个案件,本案的裁判规则为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典范,值得点赞,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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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初561号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846号判决
案例名称:
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成本,而转包人并未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不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故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应视为使用转包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亦即不构成转包人破产债务的个别清偿。
判决理由:
之一,司法解释第43条的目的就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如果让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可以受偿的金额很少,甚至是零,这不是公平正义的结果,违反了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第二,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财物,实际施工,应当获得工程款,而破产企业转包工程,没有实际施工,二者相比,应当保护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当给实际施工人,不应给破产企业,工程款更不应当纳入破产财产。
第三,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发包人,而不是破产企业,不是请求破产企业收回工程款之后优先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所以,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不属于破产法禁止的个别清偿。(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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