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好好聊聊故意伤害案,犯了故意伤害案件该如何辩护?能否做无罪辩护?伤情的鉴定结果能否推翻?或者有的人说我是打人了,但他也打我了,而且他先动的手,我觉得我是正当防卫,这时候怎么办?你要不要赔偿?或者说我们能不能够实现不赔偿也能无罪,或者在很低的赔偿情况下,我们可以拿到不起诉,免除前科。所以今天我来给大家讲清楚,故意伤害案件到底应该怎么辩护,家属和当事人在这种案件当中,怎么做才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我们首先来拆解一下故意伤害这个罪名,按照司法实践,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有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第二,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是轻伤二级以上的危害。
第三,行为跟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第四,主观上是否要为此担责。
只要其中任何一点不满足,那这个案件就可以实现无罪的效果。下面我们一点点拆开来讲:
第一有没有伤害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你打人了吗?拿棒子抡,拿斧头砍,都叫打人;但是如果只是轻微的推搡一下,打打闹闹一推搡,对方不小心摔倒了,一个趔趄脑袋磕在马路牙子上,甚至造成重伤。那大家觉得这个行为叫不叫伤害行为?我们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是不叫。为什么?因为从我们生活逻辑来讲,打人行为它是一个比较危害严重的;就是我做这个行为的目的,我打你一下,我就想把你打伤。而两个人发生矛盾推搡一下,不是这个行为,也不可能危害到你的身体健康。再延伸的说,比如说双方在发生打架的过程当中,对方追着我打,我为了防卫自己,我抬手一挥,为了摆脱他的纠缠,这时候如果造成了危害后果,他也不叫打人的行为。
第二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怎么能知道他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是觉得这个人特别疼?骨折了?也在医院住院?不是,谁说都不算。这时候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医鉴定来,鉴定它属于轻伤、重伤,是一级还是二级。但是虽然叫做鉴定意见,但它必然也是人出具的,我们对此也可以大胆的提出怀疑。其实从理论上来讲,所有的鉴定意见都有可能被推翻。我们要看一下鉴定的资质是否符合,鉴定人员是否在法律条件,他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当然每一个鉴定意见他质疑的点就不一样。
第三就是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他这个伤是你造成的吗?你打也打了,对方也有伤了,鉴定完了。但是我们还要看这个伤跟我有没有关系,比如说我是打他了,我打了他好几个嘴巴,但是最后他的伤是肋骨两根骨折,那显然跟我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来讲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比如说过去有陈旧伤,伤是以前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第四主观上是否要为此担责?我们法律上叫做主观有责性。故意伤害,就是你故意的这么干了,就想把对方打伤。但如果我有合理的理由,最常见的就是正当防卫,当然法律中还有个紧急避险或者是过失行为,那我们主要讲正当防卫,法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现在正当防卫的司法条件是越放越宽。大家也看过第20条对吧?那我简单总结一句话,那就是你只要觉得对方正在打你,正准备打你,打完之后还准备打第二下,你觉得自己生命健康受到了危险,你不反击不行,你这时候只要反击,大概率就是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了,我得提醒一下,如果对方已经打完了,准备跑了,这时候你为了报复对方,拿几个棍子就开始抡过去,对不起,你过了防卫的时间条件,这时候就叫故意伤害了,所以,对于故意伤害我们要把握准时间。
我们讲了这么多,大家可以看出来,故意伤害在我们刑事案件中看似是个小的罪名,但实际上可打的点非常多。如果你想要好结果,你觉得冤枉,那么针对这四个点,你都需要展开去讨论一下。因为只有一点走通,你这个案子就能够实现翻天覆地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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