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尚未结束,却明知故犯,铤而走险。近日,清镇检察院对两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男子批准逮捕。
案 件 回 顾
2025年6月20日,尚处于缓刑考验期的张三(化名)以被判刑“需补偿”为由联系上线,上线遂以5万元利诱张三,要求张三继续转移诈骗资金。张三答应后,因害怕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抓,转而利诱李四代劳前往现场取赃款,并提供口罩、帽子给李四(化名)用于掩护,还把一部手机交给李四联系上线使用。李四明知现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于当日12时许到贵阳医学院附近和被害人王五(化名)见面,将王五被骗资金10万元带回。李四交给张三5万元转给上线,剩余赃款张三获利2万元,李四获利3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 察 官 提 醒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的一次珍贵机会,缓刑不等于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且“刑”且珍惜。
文字 | 杨彦博
编审 | 李 翠
二审 | 况 祥
监审 | 安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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