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吉01民终3251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系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返还争议。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红之夫姚某强长期存在资金往来,姚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某多次转账并购买物品,累计金额较大。李某红主张该行为系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刘某则抗辩称双方资金往来属双向性质,包含借款、代付款等合法事由,且李某红未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受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姚某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转账67,803元,其中部分款项具有特殊含义(如“520”“52”等),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姚某强出具的保证书及节日礼物赠送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李某红诉请,扣除刘某能证明非赠与性质的款项后,判令刘某返还45,650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将其向姚某强的153,000元转账纳入核算,且认定婚外情关系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强向刘某的转账及购物行为属赠与性质,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经配偶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刘某虽主张款项具有合法基础,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婚外情背景下的赠与性质。法院强调,特殊金额转账、节日礼物及暧昧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婚外情关系存在。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3251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全文: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法院在认定婚外情关系时,应结合特殊金额转账、节日礼物、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受赠人主张款项属借款或其他合法事由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婚外情关系中赠与行为效力的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关系中的财产赠与,本质上系为维持不正当交往而实施,明显违反婚姻家庭领域的善良风俗。夫妻共同财产制要求对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既侵犯配偶财产权,亦破坏家庭伦理秩序。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认定此类赠与无效,并判令返还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价值的保护。
三、婚外情关系的证据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婚外情关系的认定需采用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模式。单一证据通常难以直接证明不正当关系,但多项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法院采信了以下关键证据类型:一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等数字组合,符合社会常识中的情感表达习惯;二是节日期间的礼物赠送行为,如情人节、生日等特定时点的财物往来;三是微信聊天记录中暧昧内容及索要财物的表述;四是一方当事人出具的保证书或自认陈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推翻受赠方所谓“正常交往”的抗辩。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逻辑
此类案件中,原告(配偶一方)需初步证明赠与事实及婚外情嫌疑,如提供转账记录、聊天片段等。被告(受赠人)若主张款项属借款、代付款等合法事由,则需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虽提出153,000元转账系双向资金往来,但未能证明该款项与婚外情无关,亦未对特殊金额转账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未支持其抗辩,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不以实际财产减损为必要条件,只要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配偶即可主张权利救济。
五、婚姻家庭保护与第三人权益的平衡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注重平衡配偶财产权与第三人权益。若受赠人能够证明款项确属借贷、投资等合法往来,法院亦会予以扣除,如本案一审对18,950元等款项的排除。但基于婚外情的赠与,因根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不因双方资金往来复杂而改变性质。法律旨在制裁滥用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而非简单惩罚婚外情本身。通过返还财产制度,既维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社会公众尊重婚姻家庭制度。
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婚姻家庭价值的坚决维护,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通过民事制裁方式,遏制通过财物手段维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财产观。判决中强调的“特殊金额推定规则”“证据链综合判断模式”等标准,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亦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威慑。法律不仅是纠纷解决工具,更是塑造社会伦理风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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