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场关于“不存在”的技术攻防战
A公司是“电磁波屏蔽膜及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核心在于屏蔽膜的胶膜层不含导电粒子,通过电磁屏蔽层的粗糙面刺穿胶膜层实现接地,从而降低信号损耗。然而,A公司发现B公司制造的KNQ-PC系列屏蔽膜产品与自身专利技术高度相似,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双方对“胶膜层不含导电粒子”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爆发激烈争议:
A公司主张:B公司产品胶膜层实际不含导电粒子,其功能实现方式与专利原理一致;
B公司抗辩:其产品添加了“铜单质”“铜包镍”等导电粒子,与专利技术存在本质区别。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阶梯式举证责任的司法实践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余万元。
裁判理由:
技术特征比对:
B公司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电磁屏蔽层粗糙面刺穿胶膜层实现接地”的技术特征,该特征本身已能实现电导通功能,无需依赖导电粒子。“不包含导电粒子”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步(专利权人初步举证):A公司提供检测报告显示胶膜层含微量铜、镍元素,但无法证明其以“导电粒子”形式存在,且B公司生产工艺无需添加导电粒子,初步证明“不含导电粒子”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二步(被诉侵权人实质反驳):B公司主张添加了导电粒子,却无法提供一致证据(如:先后称添加“铜基粒子”“1%铜单质”“铜包镍”,但检测显示铜含量非1%且镍铜不同时存在),其抗辩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关键结论:
当专利权利要求包含“不包含某种成分”的否定性技术特征时,专利权人仅需提供初步高度盖然性证据,而被诉侵权人若主张“含有该成分”,则需承担严格的实质举证责任。B公司未能有效举证,故侵权成立。
三、法律分析:否定性技术特征的攻防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确立了“阶梯式举证规则”,对企业应对含“不包含”成分的专利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59条: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技术特征比对应全面覆盖原则。
(二)实务策略
1. 专利权人(维权方)的举证要点
技术捆绑论证:将“不包含某成分”与替代技术方案关联(如本案通过“粗糙面刺穿”实现接地);
初步证据组合:
检测报告(如“未检出目标成分”);
技术原理说明(如导电粒子增大信号损耗的机理);
对方自认事实(如B公司承认产品功能与专利相同)。
2. 被诉侵权人(抗辩方)的反驳要点
精准锁定成分:避免笼统主张“含导电粒子”,需明确成分属性(如“添加1%粒径5μm铜单质”);
证据链完整性:
生产工艺单及原料采购凭证;
第三方检测报告(需排除背景干扰,如区分胶膜层铜元素是否来自屏蔽层);
技术反证:通过实验数据证明“不含该成分则无法实现功能”(需严谨验证)。
3. 风险防范建议
专利申请阶段:在说明书中详述“不包含某成分”的技术必要性及替代方案,避免修改超范围(参考中日审查差异);
侵权诉讼阶段:
专利权人需避免孤立主张“不包含”,需结合功能实现逻辑;
被诉侵权人应提前固化证据,防止举证矛盾(如本案B公司多次变更导电粒子主张)。
四、结语:技术事实查明中的法律博弈
本案揭示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存在证明”的核心矛盾:法律规则需与产业技术深度融合方能破解举证困局。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风控体系,对含否定性技术特征的专利提前布局证据链,以应对潜在纠纷。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及技术事实综合判断,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技术秘密保护,执业多年代理众多科技创新企业专利纠纷,深度参与【专利律师】实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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