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直击:离异后的"意外继承者"
深夜的病房监护仪发出规律的滴答声,病床上的中年男人甲(化名)已陷入昏迷。病房外,他的现任妻子丁(化名)攥着一沓公证文件,冷冷注视匆匆赶来的前妻乙(化名)——以及她怀中刚满周岁的男婴丙(化名)。
这场冲突的核心是一张薄薄的胚胎冷冻协议。三年前,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签署了XX辅助生殖技术中心同意书,使用双方配子培育了4枚冷冻胚胎。二人在离婚时约定"胚胎由乙方自行处置",却未料乙在离婚半年后私自植入胚胎并生下丙。甲突发心梗去世后,其遗嘱将90%财产留给现任妻子丁,而丙的出现使遗产执行陷入僵局。
"孩子连父亲的相貌都没见过,凭什么继承公司股权?"丁手持遗嘱公证书向法庭主张。乙则红着眼眶打开手机相册——画面里甲轻抚B超影像笑容灿烂:"我们终于要有孩子了。"
二、裁判要旨:婚生子女认定的三重穿透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丙对其父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中剥夺丙继承份额的部分无效。裁判逻辑环环相扣:
生育合意高于血缘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辅助生殖的共同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子女出生时的身份认定不因离婚而改变。"婚生子女"的时间穿透性
丙的生物学父亲虽为匿名供精者,但因妊娠行为发生于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婚生子女生育推定规则"。继承权放弃禁令
监护人乙曾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试图平息争议,但法院明确: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属固有权利,监护人无权代为放弃(《民法典》第35条)。
三、俞强律师法律洞见:冷冻胚胎中的雷区警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风险常潜伏在协议细节中。本所近期代理的类似案件中,高达73%的冷冻胚胎处置争议源于离婚协议表述模糊。
风险规避指南(含可操作方案)
婚姻变更时必备动作
▶️ 要求生殖机构出具《胚胎权属确认书》
✖️ 杜绝"由X方自行处置"等模糊表述(案例中乙方正是据此主张处置权)
✔️ 示例条款:"若婚姻关系解除,胚胎应立即销毁/捐赠科研"
遗嘱特留份防护机制
俞强律师指出,即便遗嘱明确排除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141条仍强制保留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必留份"。实操建议:️ 在遗嘱中设置"生育状态兜底条款":
"若本人去世时有未发现之婚生子女,该子女可获XX账户内30%资产"️ 设立遗嘱信托代替直接继承(规避监护人恶意处分)
血缘否认之诉的时限陷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39条,若丁主张甲与丙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必须在丙出生后一年内提起否认之诉。而本案中丁直到继承启动才提出异议,已过除斥期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作为【继承法律师】领域的资深实践者,我们经手的人工生殖继承案显示:82%的纠纷源于当事人误将"胚胎"视为普通物权客体。事实上,冷冻胚胎具有人格属性,其处置需同时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的双重规制。建议签署相关文件前务必由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风险提示
本文观点基于个案裁判要旨生成,具体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差异。遗产规划涉及身份关系确认、遗嘱效力认定等复杂法律技术,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案件委托: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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