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2021年食物浪费指数报告》显示,发展中国家有2/3的食物浪费发生在生产、消费、加工等环节。虽然我国食品供应总体平稳,粮食产量连年稳定增长,但食品浪费量却已接近世界食品浪费总量的三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实现载体,承接了食品浪费回应性规制的立法逻辑、合作规制的运行范式以及整体性规制的执法策略。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霍敬裕、严萍*、宋燕通过采用分布式治理视角下食品浪费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为减少我国食品浪费提供参考。
1 食品浪费法律规制的形态演变
1.1 行政主导的单一规制
在既有的食品浪费治理网络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衔接性与互动性不强,政府与市场主体间多以命令-控制性单维度方式实现治理目标,缺乏交流-协商-决策的共治规制手段,难以形成食品消费信息的交流沟通,不利于统筹分散的监管资源。食品浪费治理的法治框架至少蕴含了两个核心维度的意涵:一是治理主体权责架构构建问题。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构造需具备一致性与连续性,并在协同治理的权责配置中得到充分的制度支撑,以确保任何单一主体的权力或责任不会过度累积而造成体系失衡。例如,在自助餐厅场景下,如果工作人员已尽到必要的服务提供与提醒义务,而顾客仍故意导致大量食品被浪费,此时若仅依据违约责任要求顾客支付违约金则可能会阻塞行政责任追究的途径,使得食品浪费行为的违法性质被违约责任所掩盖,阻滞社会信用惩戒等其他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针对于此,可借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平台协同治理义务的立法经验,通过引入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等系列制度,消弭民事契约关系中平等性原则的不足,以期在食品浪费规制中实现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规制。二是治理框架中权责配置的稳定性和规范化问题。食品浪费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消耗现象显著有别于其他领域,其成因错综复杂,危害具有连锁效应,且取证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反对食品浪费的治理本质上要求监管机制实现节约伦理培育与浪费风险防控的系统性整合,其运行逻辑根植于食品浪费的全周期治理链分析,据此形成包含前端预防、中端监测、末端处置及闭环反馈的动态调适机制。该机制的制度建构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伦理倡导规范进行法理转化的制度化进程,更是融合多重治理要素的复合性制度演进过程。这种演进轨迹具体展现为3 个维度的范式转换:在制度维度完成政策文本创制向执行效能提升的治理层级跃迁,在空间维度实现中央立法权威与地方创新实践的纵向制度协同,在主体维度构建行政指导与公民参与决策的权责配置体系,最终形成具有多维创新特质的食品浪费治理范式。
1.2 公私协力下的合作规制
食品本身具有物的一般属性,市场主体依据其对物的支配权和对世权,可主张对食品进行占有、使用及处置的正当权利与排他性地位。然而,从资源的社会性理论视角出发,食品及其他资源应被视为社会整体的共有财产,资源的社会性特征对与之相关的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构成了一定的制约。过分强调市场主体的权利主导地位和食品消费行为的排他性质,可能会忽视食品浪费所引发的粮食安全危机、环境污染以及社会不稳定等潜在风险。减少粮食损耗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2022年五一期间,多个主要小麦产区出现将尚未成熟的小麦提前收割并用作青贮饲料的情形。尽管小麦产权归属种植者个人,但若放任其自由处置,可能形成浪费行为蔓延的示范效应,诱使更多群体效仿。并且,将小麦提前收割用于青贮亦是对相关农业资源(如土地和水资源)的无效利用,已然超越了私人财产的合理行使边界,既造成了粮食资源的直接浪费,也导致了环境的负外部效应。因此在确保私权有效行使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公权力的适度介入对食品浪费行为予以必要规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合理有序的食品消费市场形成和运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达目标。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监管失灵两方面问题。政府的基本职能无法外包,面对多源性浪费持续增长的态势,传统的单向传导式政府规制模式易陷入“过度干预”与“监管缺失”的失控困境,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同时吸纳市场与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的协同治理框架。此框架旨在形成一种政府内部纵向协同、市场与行业组织全方位介入,以及政府与市场及行业组织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协同治理模式。公私合作治理食品浪费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公权力直接介入市场机制,或间接影响企业与消费者的供需决策,从而实现食品浪费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公私协同下的合作规制旨在纠正食品消费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信号,建立起能够充分反映食品供需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食物减量化的价值激励机制,以及推广食品节约的公益宣传机制,以平衡食品的商品属性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统合短期消费需求与公共资源保有诉求,从而调和食品作为商品的内在经济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因而合作规制的立法策略更注重于私权力嵌入的合法性和便利性通道,如《关于促进绿色食品消费的指导意见》中鼓励通过市场机制推动食品资源合理利用,激励企业开展可持续经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鼓励企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推动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也明确提出鼓励私主体采取措施减少食品浪费。上述法律文件虽为私主体的行为提供政策上的便利性,帮助其更好地融入国家整体的食品消费政策体系,但面对食品浪费非组织化、零散化和多延展化等规制阻滞时,以集体性利益为代表的私主体责任划分难以调适生产主体与消费者行动自觉的鸿沟,而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公主体权力划分难以统合各阶段不同监管要素的沟通机制,导致公私部门间的责任共担与利益共享机制空置。
1.3 分布式治理下的系统规制
治理指向新的治理过程、新的治理规则、治理社会的新方式。食品浪费治理体系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个主体对应不同的法律人格、法律基础和治理需求,而分布式治理的本意在于融合各主体的治理意愿、治理资源和治理方式,实现公私合作、行业合作和部门合作。因此,在充分构建反食品浪费的外部课责机制、内部治理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基础上,需明晰不同主体的治理责任、调试不同主体的治理活动及确定不同主体的治理互动空间,建立更公正有效的治理架构,推动单向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食品浪费治理实践中“漏斗型”的行政组织结构倚重于“上传下达”的内部传导方式,一方面加长了行政权力链条从而影响到行政权力运行的整体性与动态性,难以克服只关注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忽视其他行政行为功能的形式法治局限性;另一方面扩大了部门权能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政府对食品浪费的界定还不够深入,多聚焦于餐饮行业的食品消费行为监管,监管主体集中为市场监管部门,农业生产、物流流通和信用监管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合作机制尚未建立,事后治理、微观治理和分散治理等瓶颈难以突破,针对治理非瞬时性、关联性和动态性表征需要对基层治理创新、跨区域协作及监管互信机制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优化。
鉴于政府公权力具有的“指令性”特征与市场本身固有的“逐利性”倾向,政府与市场在治理过程中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常遭受质疑。在此背景下,行业协会凭借其动态适应性、开放性结构、多元化功能及复合性角色特征,在促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同时,还能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教育培训、推动技术创新等手段,有效引导市场行为,增强行业自律,从而在确保治理效率的同时,维护治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协同共治网络,食品浪费治理可以此为参考,建立监管目标一致性的横向协同网络和监管行为连通性的竖向协同网络,构建政府、市场与行业组织三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确保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与参与度。通过构建多方参与的决策平台,促进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对话与协商,可以更有效地识别浪费源头,制定针对性的治理策略,并监督实施效果。
2 食品浪费法律规制范式的转型张力
2.1 从规制碎片化到规制整体化
2.1.1 立法碎片化:中央立法与地方响应协同不足
食品消费主体的广泛性和信息归类的复杂性使食品浪费规制本身呈碎片化分布,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规则均呈现对策性的碎片化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7月9日,我国共颁布粮食节约相关规范性文件约79 部,其中国家层面9 部、地方层面70 部,总体仍呈现出协同性欠缺和碎片化严重的特征。泛道德化规制的固有思维使得反食品浪费法律体系独立性受阻,除规制对象的有限性、法律位阶的低位性和规范的分散性等既有不足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行后,食品浪费治理还面临如何实现专门性法律与综合性法律的衔接性与统一性、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响应性与有效性、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节约标准的互通性与互认性等新命题。食品消费涉及前端生产、中端流通和末端经营多个环节,实施主体身份也会影响到食品浪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相较于零售和消费环节因主观抛弃而导致的食品浪费,在生产、加工、储存、流通环节因生产技术缺陷所导致的食物浪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被容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虽然明确不同市场主体均有引导正向食品消费、预防食品浪费的义务,但具体判定的数量或频次标准尚未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但对于措施的具体执行、监督机制以及处罚标准等都未予明确,对于消费者责任基本限于倡导层面,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相较于其他环节,前端生产(如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法律规定较少,与其实际浪费情况不匹配。虽然政府对公共食堂反食物浪费监测和评估工作推进较快,不少地市通过内部规范约束的方式建立实施公共机构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并将评估和通报结果纳入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指标,但涉及常规性和整体性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和餐饮行业的食品损耗数据统计工作,目前尚缺乏具有指引性和程序性意义的规范性框架。这一现状导致难以构建起科学、系统的基础数据体系,从而无法为食品浪费预防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2.1.2 行政碎片化:部门协同与属地协同不足
在行政体制改革和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现代行政背景下,行政主体的概念往往兼具动态性、开放性、多样性以及复合性等多元属性,从而直接导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界定趋于复杂。为了更有效地达成削减食物浪费的既定目标,部分国家和地区以立法方式设置专门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例如,美国于农业部内部成立了食物再利用办公室,而日本则在内阁层级设立了专门促进食物浪费削减的会议机制,这些机构均扮演着主导与监管减少食品浪费工作的核心角色。
专门机关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食物浪费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在政策层面形成了系统性的应对策略。各专门机关不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食物浪费治理体系的搭建,同时还承担着收集与分析食物浪费数据、评估政策效果以及与国际社会合作交流等重要职能,从而为持续优化管理措施、提升治理效能提供科学依据与实践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涉及主体责任的相关政府部门之多,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并不多见,其中既包含横向政府协同关系,也涵盖纵向政府协同关系。针对违法行为发生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以及网信部门均可成为食品浪费行为的监管主体(表1)。监管主体的广泛分布与职权的高度分散性导致监管框架越发复杂化,在此框架内一个尤为凸显的挑战在于如何妥善处理那些隐蔽性愈发增强且具备更高规避处罚能力的违法行为及其主体,并整合农业、商务、市场监管多部门职责以应对食品浪费多源化和跨域化态势。
2.1.3 信息碎片化:信息孤岛与数字化治理不匹配
食品流通环节复杂多样,生产、加工、运输、储藏、售卖等各个环节均有发生食品浪费与损耗的可能性,反食品浪费信息监测不仅是承接预防、辨识和惩治食品浪费行为的先行机制,并且为形成行为识别、信息交流、信息评估和信息利用综合机制提供数据支撑和研判基础。囿于食物供应链不同层次之间的脱节,各部门所获得的信息与数据往往缺乏互通性和系统性。从信息的报送机制上看,食品供给端、流通端和消费端的信息资源汇集于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主要扮演信息上报者而非信息享有者的角色,纵向垂直流动的信息分割了多元主体可共享、可整合信息的空间,加之“捂盖子”等信息不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治理中很容易产生信任隔阂。此外,信息报送机制缺乏标准化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食品生产者、运输者和经营者等各主体的报送系统互不兼容,多样化的报送方式导致信息格式不兼容,信息难以整合或统一,或面临数据碎片化、不完整或信息延迟的问题。从信息的交流渠道上看,食品消费总量、厨余废物量以及精细加工耗材率等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以政府内部纵向报送为主,但内部交流渠道的弊病在于报送渠道的封闭性和裁量性,这阻隔了公众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的渠道,低能见度的信息供给不仅会降低行政决策的准确度与时效性,也会削弱食品浪费违法追责的合法性认知和主动履责的积极性。依赖于跨部门、跨区域有效沟通渠道的食品安全信息与目前的信息交流机制存在脱节。从信息的融通技术上看,数字治理理念的缺失是食品浪费治理信息碎片化的根本原因之一。食品浪费治理的普惠性与数字化应用的经济性存在推广差距和应用壁垒。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尚未建立,大数据和平台算法所获取的伞状数据难以有效应用到食品浪费风险审查和预警中。
2.2 从单一规制工具到复合型规制工具
2.2.1 政策型治理工具与市场化治理工具比例不均衡
正确处理食品商品属性与食品公益属性的关系,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不仅需要遵循反食品浪费国家战略,还应考虑不同市场主体、不同地域的治理需求。一是避免治理工具单一化。治理工具协同治理涉及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第三方机构、企业等多个角色,不同主体具备不同的法律基础、法律人格、治理结构,应针对不同主体,探讨其外部课责机制、内部治理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探究其可能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我国反食品浪费中所采用的治理工具主要是规制性工具和经济性工具,属于典型的传统型治理工具,并没有大范围使用市场化工具和社会化工具,依靠单一规制工具约束食品浪费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提升治理工具针对性。现实中“一刀切”、运动式执法较为明显,惩戒性治理工具多激励性治理工具少、消费端治理工具多供给端治理工具少,治理工具缺乏针对性,导致反食品浪费执法裁量权过宽,难以形成法律威慑力。公权机构倾向于直接采取公权介入的方式解决问题,以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难以实现预期的规制目标。因此,如何强化治理工具的针对性,将成为提升食品浪费协同治理效能的关键因素。三是优化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评价程序的规范性。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关于食品浪费治理工具选择与评价的程序性制度体系,导致各类治理工具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评估依据;此外,治理工具选择与评价的责任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有效的问责体系。在形式合法性要求的约束之下,治理工具的创造性运用方面也常常趋于保守,既不利于新型治理工具的创制,更可能阻隔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过程、治理决策的通道。
2.2.2 正式和非正式治理工具融通性不强
“治理工具”必然应该在形式上体现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行动工具的组合与协同,在实质上体现为多样化行动工具的高度统一。当行为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时,如果法律制裁足够严厉,且法律能够得到定期执行,威慑就会产生,而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戒通常不会产生威慑效果。协同治理不是对政府监管的替代,而是应对道德风险扩散和法不责众困境的正式治理工具威慑力和非正式治理工具均衡力的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行后发生的爱奇艺与蒙牛倾倒牛奶案中,企业借助粉丝为偶像助力而放任其倾倒牛奶获取选票,最终收到的罚单仅止步于责令改正、警告以及处以10万 元顶格罚款,与动辄数千万的营收和偶像涨粉的明星效应相比,难以对规模化、集聚性和盈利性的食品浪费行为形成有效惩戒。同样,道德化引导的非正式治理工具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较好的成效,但工业化规模化食品生产带来的食品类商品数量增长和食品消费渠道的扩展,易使得守法成本与铺张浪费引起的心理满足存在较大差值。法律惩戒固有的刚性和对可为和不可为界限的明确性更有利于强化法治预防功能,食品浪费违法事实场景往往大多具有“不确定性”,若过度依赖法律惩戒工具显得“矫枉过正”,是否使用温和、较少侵入性的非正式治理工具取决于协同治理主体交流沟通机制的顺畅度,即实现不同治理工具的切换或兼用。
3 经验比较:域外反食品浪费法律规制范式镜鉴
3.1 分布式责任:确立食品全链条主体参与的合法性
区别于传统的消费者中心分析框架,域外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到消费者行为的责任分担不一定是错误的,而是就消费者的相对责任而言不呈比例。食物浪费是系统性问题的征兆,包括权力不对称、全球经济风险分配以及食品系统的崩溃都可能是助推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分析框架边缘化了零售商在推动零售后的“下游”和零售前的“上游”食物浪费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食品浪费具有成因复杂性和规制系统性的治理难题,大幅度增加执法强度和提高惩戒力度的命令型治理模式有可能面临市场和社会成本陡增而出现监管失灵。分布式治理并非对政府监管的取代,而是在多元共治下明确治理权限的边界化、治理程序的规则化和治理工具的均衡化,构建从顶层设计到分层对接、从任务驱动到自觉行动、从命令控制到市场激励的食品浪费协同治理机制。英国在2018年发布的Our waste, our resources: a strategy for England中确认了食物浪费是政府的一项持续优先责任事项,以替代2013年颁行的食品废物利用方案。美国承诺到2030年将食物损失和浪费减少50%,为此在政府网站向社区组织、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实施指南和工具包,并为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学校、大学、餐馆、杂货店和制造商提供食品浪费的防治培训。德国在2018年由农业部主导,在各联邦州政府以及相关食品企业和协会参与下,起草了《减少食物浪费国家战略》,并于2019年2月正式实施,该战略确立了反对食物浪费全社会参与的实施原则并建立联合实施机制。2013年6月,法国农业部、农产食品加工业部、林业部、环境能源和海洋部、国民教育与高等教育和研究部及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行政长官与食品生产者、菜市场、农产食品加工商、大型分销商、餐馆、地方行政区、食物援助协会、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产业链相关主体共同签署由国家发起的《反食物浪费国民公约》,明确供应链环节各主体之间的共同责任,并规定食品生产商、加工商和经销商、消费者和协会共同协作的原则。日本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的《关于促进食品减损的法律》中设置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削减食品浪费的法定职责,并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的目的和内容,规定媒体、消费者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要开展积极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以增加履行促进食物减损行为的消费者和企业数量,政府应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所需信息,以执行促进食品减损中所要求的角色和行为。
3.2 柔性治理工具:推进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可实现性
虽然域外对食品浪费的惩戒日趋严格,但行政指导、行政协议及多主体磋商会议等柔性方式更能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解决“法不责众”执法瓶颈下被规制主体自愿履责的问题。从韩国开展的“半碗饭”经验来看,政府通过鼓励和引导线上商家在食品介绍页面注明商品的分量、规格以及推荐用餐人数,推出“小份菜”“小碗饭”等不同规格的订餐服务,减少食物供应端浪费。2016年法国政府在颁布的《反食物浪费法》中明确了供应链中各相关方的共同责任,要求食品生产商、加工商、经销商、消费者及协会之间通力协作,并强调将预防食物浪费作为首要原则,力图最大限度地将食物浪费遏制在最前端。法国相关部门与社会各界于2017年续签《反食物浪费国民公约》,新公约基于整个食物链的“利益相关机构”之间加强交流和互动的原则,围绕治理和沟通、废物指标和计量、食物保质期,未售物品和食品捐赠的管理,创新、效率和伙伴关系和国际事务等多个战略方针组织活动。此外,该公约提出了16 项具体措施,要求各行业加入到公约所倡导的工作中,并提出了针对不同行业或部门的工作分工,如要求相关方参与到食物浪费量化监测的行动主张等。在具体措施上,面对订单数量与实际消费者需求不匹配导致库存过剩而造成食品浪费的情况,英国和西班牙主要鼓励加强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合作,通过交互影响作用,利用信息共享和沟通优化订单管理流程的方式应对需求波动,通过在零售环节改善促销管理,共同减少食物浪费。此外,德国消费者中心还采取在各个联邦州设立消费者资讯站,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对食品和其他商品以及服务业的质量、价格等方面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日本政府于2018年和2019年发布《促进建立第四个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回收利用的基本政策,设定了到2030年家庭食品损失量和商业食品损失量比2000年减半的目标,有超过20 个行政部门参与。2019年4月,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反食物浪费的非营利组织ReFED签署了正式合作协议,缔约的四方利用现有平台和伙伴关系,推进与粮食浪费有关的数据收集和计量活动,并定期举办会议共享减少食物浪费工作的最新进展,建立多主体之间协作机制,共同致力于减少粮食减损和食品浪费工作。
3.3 科学执法标准:调整食品安全与质量标签
消费者丢弃食品的行为多源于对临期食品的识别与判断。临期食品是汇集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等因素于一身的具有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消费者对其识别一般取决于食品标签所标注的食用期限。2016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食品日期标签法案》吸纳了哈佛食品法律与政策诊所和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日期标签的研究结果,即“对食品日期标签的误解是导致食品浪费的一个关键因素”。该法案的调查结果承认,“食品包装上的日期标签会导致‘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适用日期’和‘最佳食用前日期’的混淆,使美国高达90%的人偶尔扔掉仍然新鲜的食品;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称“消费者对日期含义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约20%的家庭存在食品浪费行为”。该法案广泛适用于“食品标签商”或“在产品的食品包装上贴上日期标签的生产商、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该法案建议在食品标签上统一“安全日期”和“质量日期”,科学划定食品日期标识标准,由此解开消费者对食品在保质期过后是否可以安全食用的困惑,从而从源头减少了食品浪费的数量。此外,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物日期说明书》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标签日期主要为最佳食用日期(婴幼儿配方奶粉除外)。食物的日期标记已被欧盟确认为是造成家庭食物浪费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避免混乱使用,欧盟在2017/C361/01 EU Guidelines on Food Donation中免除了一些食品标注“最佳食用”的强制要求,并且允许食物在“最后食用日期”之前再分配。同样,2020年初,法国通过的在Loi Relative À La Lutte Contre Le Gaspillage Et À L'ÉConomie Circulaire中要求商家分清“最佳食用期限”与“最长食用期限”的区别,当食品有最短保质期时,应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在此日期后仍然可以食用。英国发布实施《食物损失和浪费的核算及报告标准》,并在“爱食物恨浪费”行动中实施“减少食物浪费路线图”项目,区分包装上的“最佳食用日期”和“保质期”。德国农业部则采取优化食品包装和标签的方式,创新研究智能食物包装,以便消费者可以通过包装上的颜色梯度了解食品保质期到期后是否仍可继续食用。
4 分布式治理下食品浪费法律规制的范式重塑
4.1 建立并联性权责体系
“权限体系是合理建构法秩序的支柱”,食品浪费是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集合的系统问题,包括监管权力不对称、供应链风险分配失衡及粮食安全系统性考量不足等因素的叠加,要求在反食品浪费治理网络中重新划定各主体的治理权力、治理对象和治理程序,重新评估、调整和迭新原治理结构中既定的规制体系和权限分配,扭转治理主体结构的单一化和权力的虚名化。
分布式处理系统能够将一个大型任务分解成多个子任务,并在多个节点上同时进行处理,从而大大缩短任务的整体处理时间,建立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规制模式以及功能互补局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确立了社会共治的原则,但除设置避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因逐利性而诱导超量消费的被动式治理规范外,政府部门间、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间的风险行为识别机制、信息互通互联交流机制及履职问责机制尚未形成,政府部门更需从积极治理的角度,扩展社会主体作为与食品安全直接关联的利益相关者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重要功能,并行建立食品捐赠减免税收、临期食品分发和食品废弃物回收等激励机制建设。消费者在权责配置中更具有复杂性,他们是食品供给的受益者,同时也可能是造成食品浪费的直接实施主体。除针对消费行为的规制外,可赋予消费者更多获取食品回收处置信息的通道和食品节约教育的机会,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建立更有效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和预警机制。另外可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润滑剂和推进器,具有连接政府与市场、实现公益与互益的功能。作为“利益协调人”“行业监察员”“治理促动者”的食品、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利益主体合作监管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监测评估和引导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食品浪费的治理绩效。值得注意的是,囿于矫正行政机构价值偏好与社会公众利益诉求在行业协会策略权重中的强弱悬殊,我国食品产业链主体参与食品行业协会的积极性不高,实际治理水平较低,可通过法律授权明确并划定行业协会监督食品浪费的权利,将行业协会的身影自“幕后”移至“台前”。
4.2 构建可扩展性治理工具
对于治理工具的选择及工具组合的设定,还应根据社会问题的具体情形以及所面临的制度环境进行深入研析。在选配治理工具时应摒弃“全有或全无”的责任考量,考虑与多元化主体对应的治理工具适配性,拓宽治理工具的种类范畴并延展其适用边界,避免适用单一化和重复化的治理工具,基于各主体功能定位与资源禀赋的差异,定制化设计或遴选相应的治理工具以形成互补协同的治理工具组合,同时对工具选择进行适当检验,评判是否属于最优进路。首先,统筹规制性工具、市场性工具和社会性工具,合理界定协同治理工具的适用范围,形成“预防”而非“惩戒”的治理理念。在反食品浪费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补全行政指导、行政协商和行政约谈等非正式行政方式的合法性依据,建立精准的食品浪费评价标准,厘清食品保质期与最佳赏味期标签的适用规则。其次,统一硬法与软法治理工具的综合应用。“软硬兼施”的混合治理有益于缓释食品节约的强制性压力,如何在硬法统领下发挥多元主体指引、规范适用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兼顾包容审慎的规制方式以及避免“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是统合反食品浪费治理工具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命令制裁性的治理工具在改变食品供应链主体生产和消费决策等方面具有即时性、显著性的优势,而包含制裁性工具中的宽容手段、激励性和倡导性工具的软法之治则以更温和、少侵入性的方式延续反食品浪费的道德规范指引,通过融合两种治理方法的互补优势达成对食物浪费问题的最优治理效果。最后,加强对智慧治理工具的运用。整合食品加工、零售、餐饮等重点行业现有的食物浪费信息数据,推进制定标准化、精准化的食品浪费评价标准,并将此标准应用于粮食生产端、食品制造和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端的定期调查监测工作中。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大型企业食物垃圾产生量、损失量和资源化利用率的自主定期报告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食物损失和浪费基础信息数据库。此外,还可以利用所形成的食品浪费数据平台为食品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通过数字平台链接功能整合零售商、餐饮服务提供商以及消费者风险信息沟通渠道,企业通过“Too Good To Go”平台销售原本可能被丢弃的食品,并可运用生物技术将食品废弃物转化为动物饲料、肥料,或者生产新的可食用食品及配料重新投入市场销售,既有助于企业实现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变,也有利于建立一个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的可持续食品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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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食品浪费是具有成因复杂性和规制系统性的治理难题,依托执法强度的提升与惩戒机制的命令型治理模式有可能面临市场和社会成本陡增而出现监管失灵。分布式治理可解构为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制度性安排,在建构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治的嵌套式框架下明确治理权限的边界化、治理程序的规则化和治理工具的均衡化,形成纵向制度供给与横向执行网络互嵌的新型治理格局,从而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治理效能的反食品浪费制度体系。
第一作者:
霍敬裕教授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副院长
霍敬裕,女,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后。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人民监督员,安徽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主持等多项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生态环境部、司法部以及安徽省社科规划多项课题,在EI、CSSCI、CSCD收录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本文《分布式治理视角下食品浪费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来源于《食品科学》2025年46卷第12期339-346页,作者:霍敬裕,严萍,宋燕。DOI:10.7506/spkx1002-6630-20241112-087。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文章相关信息。
编辑:李雄;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为进一步促进动物源食品科学理论的完善与创新,加速科研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助力产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由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食品杂志社将与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南昌师范学院、 家禽遗传改良江西省重点实验室 共同举办的“ 2025年动物源食品科学与人类健康国际研讨会 ”,将于 2025年10月25-26日 在 中国 江西 南昌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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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杂志社和全国糖酒会组委会将于2025年10月16-1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113 届全国糖酒会食品科技成果交流会。食品科技成果交流会期间举办食品科技成果展,本届科技成果展以我国当前食品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重点邀请“十四五”以来获得国家和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支持产出的食品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参展,并针对企业技术需要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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