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夜市就餐后,多次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视频,称该夜市味道差、服务差、食品安全有问题,不料被该夜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王某的行为是正当维权还是构成侵权?让我们看看法官怎么审理的吧。
2022年8月20日,被告王某在恩施某夜市就餐,花费90元。次日便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称某夜市服务态度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调查,该视频背景为某夜市。后又通过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投诉某夜市生蚝没有烤熟,向平台求助要求其退款并赔偿。此外,2022年8月17日,王某在未就餐的情况下,也曾向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夜市很多员工没有健康证。
2022年8月2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夜市店面进行排查和处理。经查,该夜市食品安全没有问题,夜市部分员工确实没有健康证,责令整改后已全部补齐。但随后王某再次在抖音、QQ等平台发布文字内容,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结果表示质疑,仍旧认为某夜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视频背景依旧为该夜市。同时在某夜市官方抖音账号发布的宣传短视频中评论留言:“食品卫生都不合格。”某夜市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因在原告某夜市处就餐不满意发生纠纷,通过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投诉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未发现原告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被告仍在抖音、QQ等平台发布带有贬损原告商业信誉的言辞,显然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相关贬损原告的视频及评论,并在抖音、QQ等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某夜市营业损失 。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王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贬损、侮辱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就餐后针对服务水平、餐品质量、就餐环境等发表客观评价,能够督促商家合理改正,提升消费者用餐体验。但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表达应该尽可能的尊重客观事实。本案中,王某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排查处理,明确原告某夜市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仍多次发布贬损言论,客观上降低了经营者社会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罗 炜 张 森
美编丨喻靖尧
审核丨张 森
签发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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