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仅依靠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实地走访后才能站到当事人的位置上去看问题。
○时过境迁,对于该案而言,抗诉也许不能解决几方当事人的烦恼。检察官弯腰走进曾被提议用作替代用房的1号楼负1层,这里空气潮湿、封闭无窗、光线昏暗,这样的环境无法正常办公。3号楼地库的情况同样糟糕,虽然面积较大,但上层设置了化粪池,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业主委员会需要的是能够正常使用的物管用房,并不一定非要是诉争的这套房屋;李先生需要的是能够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房产;房地产公司需要的是以较小的代价解决纠纷。
○十余次的坦诚沟通,有时在会议室里推心置腹聊到中午,有时在小区里边走边谈直到华灯初上……办案组的诚意和智慧终于消融了坚冰。
一套使用中的房屋,开发商卖给了购房者,业主委员会说这是小区的物管用房。该房屋曾长期被物管公司使用,开发商也的确负有提供物管用房的合同义务,购房者同样手握产权证书……
业主委员会提起确认之诉,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再审败诉。案情复杂,返还房屋、重新建房、利用地下室等和解方案又都难以实现,如何另辟蹊径?业主、开发商、购房者三方矛盾尖锐,如何重回协商轨道?
近日,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办案人员,还原这起复杂纠纷从“无解”到“优解”的全过程。办案组以“房屋置换”的和解方案破题,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密切配合,不仅解决物管用房争议这一核心问题,还一并化解房屋租金等关联矛盾纠纷。
行政认定前后不一
三方恩怨成死结
2003年7月,重庆某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某房地产公司投资修建花园小区,由该单位购买用于安置职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修建3000平方米的会所用作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然而,关于物管用房的具体位置,相关部门的认定并不一致。2004年,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复载明1号楼负1层为设备用房,3号楼2层是会所及商业用房。2005年,房屋勘测院测算报告载明1号楼负1层中包含物管用房346.04平方米,3号楼2层均为商用房屋。同年8月,房管局审批意见载明物管用房在1号楼负1层。
2006年底,花园小区业主入住后,房地产公司将3号楼2层1号房屋交付给业主和前期物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2008年1月,房地产公司与李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花园小区一期3号楼1层1号、2号房屋和2层1号、2号房屋出售给李先生。
“买房时我实地看过,3号楼2层1号房屋当时确实是物管公司在使用,但房地产公司称物管公司只是临时使用该房屋,之后会还回来的。”李先生表示。
2016年,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3号楼2层1号房屋为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李先生、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先生、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3年7月,该案被报到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受理了该案。
实地寻求“解题”思路
房屋置换方案进入视野
办案人员研究后认为,该案中法院判决的核心分歧仍是诉争房屋性质的认定。
“仅依靠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实地走访后才能站到当事人的位置上去看问题。”承办检察官李萍深感必须到现场去。
2024年10月,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办案组赶赴重庆。
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办案人员初步查明,该案办理面临三大难点:一是相关事实查清难。案涉纠纷历时近20年,部分资料缺失。二是当事人真实财产状况查明难。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实际控制人张老板名下亦无资产。三是推动和解难。案涉三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物业公司,缠斗多年积怨很深。
如何找到突破口?同年12月,李萍与检察官助理许庆涛二赴重庆,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协调和解工作。经深入调查,事实验证了办案组最初的判断。但是时过境迁,对于该案而言,抗诉也许不能解决几方当事人的烦恼。办案组几经研讨,决定寻找适宜的方案,尝试和解。
检察官弯腰走进曾被提议作替代用房的1号楼负1层,这里空气潮湿、封闭无窗、光线昏暗,这样的环境无法正常办公。3号楼地库的情况同样糟糕,虽然面积较大,但上层设置了化粪池,安全隐患显而易见。若重新建房,则需要重新报请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小区绿化布局调整和整体规划变更,审批周期长且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小。
传统的解决思路都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一筹莫展之际,办案组捕捉到关键细节:诉争房屋及其隔壁房屋均可作为物管用房,且均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诉争房屋开门面向小区外,交通便捷;隔壁房屋开门面向小区内,出入需经过诉争房屋。因该案纠纷长期未决,致使隔壁房屋进出大门受限,已空置许久,无法正常出租。
“用隔壁房屋来置换呢?”这个想法让办案组眼前一亮。业主委员会需要的是能够正常使用的物管用房,并不一定非要是诉争的这套房屋;李先生需要的是能够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房产;房地产公司需要的是以较小的代价解决纠纷。办案组分析,三方的核心诉求并不冲突。
如果由房地产公司出资购买李先生名下的诉争房屋的隔壁房屋,交付给业主委员会作为物管用房使用,业主委员会把目前使用的诉争房屋交付给李先生,这种方案的操作性更强、成本更低。
用诚意和智慧消融坚冰
和解方案被三方接受
有了方案,如何让积怨已深的三方点头?办案组决定逐一做工作。
“和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用真诚、柔性的方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让当事人打消顾虑,说出真实想法,讲出纠纷形成的真正缘由和利益诉求。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才能推动和解达成。”李萍表示。
张老板起初充满戒备,一直避而不见,反复强调:“我一无所有,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无力解决纠纷。”
办案组通过电话、短信反复沟通,向其陈明利害关系,指出纠纷历经20年,再拖下去解决矛盾的成本只会更大。经多次劝导,张老板逐渐同意面谈。
见面后,办案组先肯定其专业能力:“从小区的建设质量看,您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确实很有实力。”张老板神情放松了一些。
办案组趁势将话题引向行业行情交流,张老板逐渐卸下防备开始畅谈:“我们现在也在寻求转型,尝试不良资产打包处置,还涉足了新能源汽车销售。”
办案组敏锐意识到张老板仍有经营实体和现金流。看到时机成熟,办案组从法理情理双重角度劝说,并阐明案件拖延对其商业信誉和后续发展的不利影响。层层递进的沟通后,张老板坦言,自己虽然有一定负债,但仍然保有部分资产,具备解决问题的物质基础。
面对李先生对房屋产权的坚持,办案组从法律层面分析其购房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同时和他一起算了笔经济账:继续僵持下去,隔壁房屋持续空置的损失将不断扩大,而通过置换,两套房屋都能立即产生收益。李先生很快就看清利弊,表示愿意和解。
业主们对重新建房期望强烈,如何让业主委员会接受置换方案?对此,办案组与重庆市检察院干警一道,详细向业主委员会讲解重建的漫长与不确定性,并分析其他关联风险(如租金)。
十余次的坦诚沟通,有时在会议室里推心置腹聊到中午,有时在小区里边走边谈直到华灯初上……办案组的诚意和智慧终于消融了坚冰。三方当事人开始放下对立,将心比心,最终同意和解。
2024年12月27日中午,三方签订了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同意支付200万元回购隔壁房屋并交付业主委员会作为物管用房使用,业主委员会腾出诉争房屋给李先生,李先生放弃追索诉争房屋的租金。
办理司法确认手续
给调解协议“上保险”
然而,房地产公司先行支付2万元后,便以变卖资产未成交、资金链出现问题为由,未继续履行义务。办案组敏锐感觉到张老板可能出现反复:“不能让和解成果泡汤!必须给协议‘上保险’”。
办案组邀请3名专家充分研究和审慎评估,和解协议中的内容属于债权性质的约定,并非物权确认,符合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
今年3月17日,当张老板再次想推脱履行时,办案组第三次赶赴重庆,一方面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另一方面设身处地为其经营提供具体建议。
经过深入细致沟通,张老板终于被办案组诚意打动,当场给李先生转账3万元,同意配合办理司法确认手续,并承诺尽快筹措资金用于履行协议义务。
3月21日,法院经审查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传统的“非此即彼”思维中,该案的难题本是一个“零和博弈”的局面。房屋置换方案的成功,不仅在于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更在于真正回应了各方当事人的核心关切,最终实现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这起纠纷涉及众多业主的现实权益,其成功化解的关键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深入实地调查核实。”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就要有敢于碰硬、敢于担当的精神,创新工作方法,真正让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得到解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蒋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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