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喷洒农药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喷药一时疏忽,赔偿一年辛苦!”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倾情调解,不仅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更让双方当事人深刻理解了农业生产中的责任边界与邻里相处的相处之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人和睦邻”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7日,象州县象州镇韦某某发现自家种植的0.2亩的苦麦菜、空心菜等蔬菜突然大面积泛黄枯死。
韦某某经调查发现,系相邻甘蔗地承租人谢某某在喷洒甘蔗除草剂作业过程时,未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所致。韦某某便要求谢某某赔偿蔬菜损失500元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600元,共计1100元。
然而谢某某态度强硬,以“谁叫你种菜在这里”为由拒绝协商调解,并声称“随便告”,双方矛盾激化。
韦某某遂请相关技术部门对上述蔬菜枯死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象州县农业农村局技术员经现场勘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确认蔬菜损失系谢某某喷施甘蔗除草剂随风飘移所致,预估经济损失在300-500元左右。
为切实化解纠纷,8月6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主动将调解现场搬到了涉事田边。
法官经过认真倾听双方陈述,并结合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
在法官的悉心调解和法治教育下,谢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转变,当庭承认自身过失并向韦某某表达了歉意,同意以现金形式赔付韦某某的蔬菜损失300元。
至此,一场因农药使用不当引发的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说法
本案中,谢某某作为农药使用者,在施药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未充分考虑风向、间距,未采取防止药液飘散的有效措施等),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韦某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韦某某提供了初步证据(如拍照、申请鉴定、农业部门调查报告)是认定损害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关键证据。因韦某某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得以支持。
法官提醒
“农业生产,安全为先。”农药的使用关乎自身及他人财产安全,也影响邻里和谐。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施药前做好必要准备。关注天气,避免在大风天喷药,防止药液飘移;设置隔离带,与敏感作物(如瓜果、蔬菜)保持足够距离,或设置物理屏障;提前告知邻地农户,喷药前通知周边种植户,以便采取防护措施;选择低风险施药方式,如人工除草或低位精准施药,减少飘散风险。
事故后应急处理。及时沟通,一旦发现邻地作物出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与受影响农户沟通;证据保全,对受损作物进行拍照、录像,并邀请第三方见证,必要时申请农业部门现场勘验;积极补救,协助受害农户采取喷施解药、增施肥料等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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