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净资产收购不构成企业吸收合并,收购方无需承担约定之外的债务。收购合同明确约定的或有负债承担方式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争议焦点
1. 净资产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企业吸收合并?
2. 收购方是否需要承担收购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某银行对某某信用社的收购属于“购买净资产式兼并”,而非吸收合并。收购合同明确约定审计报告之外的或有负债由原股东承担,该约定合法有效。收购后某某信用社成立了清算组并完成注销登记,进一步证明收购行为非吸收合并。因此,收购方某某银行不承担约定之外的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资产收购与企业吸收合并的区别,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同时也规范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维护了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法律评析
一、净资产收购与吸收合并的区别
净资产收购是购买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行为,通常不涉及主体资格的变更,而吸收合并是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存续公司概括承担。本案中,收购方支付对价取得净资产,目标公司成立清算组并注销,不构成吸收合并。
二、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有负债由原股东承担,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该约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案件索引
(2024)最高法执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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