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已备好,却不知往哪儿打”——这是不少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共同困惑。路径一旦选错,轻则拖延结案,重则触发新的纠纷。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最新款物管理规定,结合多地法院操作细则,对两种付款方式的利弊、例外情形及实操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为被执行人提供参考。
一、规范基础:主动履行权与法院监管义务并存
- 主动履行权《民事诉讼法》第250条将强制执行定位于“备而不用”的保障手段,被执行人于任何阶段均享有自主清偿权,法院不得拒绝。
- 账户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9〕10号)第10条确立“一案一账号”制度:执行款项原则上应汇入法院专用账户,由法院统一核算、发放。例外:当事人自行交付且即时报告,法院可予确认,但必须在卷宗中附卷并出具收据。
(一)汇入法院账户
优势
- 即时冻结解除:到账当日,系统触发《限高令》《失信决定书》的撤销流程,通常T+3日内完成。
- 分配风险可控:若其他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申请参与分配,法院须制作分配方案,但优先扣除执行费、保全费后,剩余款项按债权比例清偿,避免“谁先收钱谁得利”的公平质疑。
- 结案证明效力强: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并加盖电子印章,可直接用于金融征信修复、行政审批等场景。
劣势
- 周期延长:到账后需经过“承办法官—局长—财务”三级审批,部分法院因财政支付系统对接原因,放款周期可达7—15个工作日。
- 参与分配可能稀释份额:当被执行人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实际到手金额或被压缩。
优势
- 避开分配:款项不进入法院账户,即不属于“执行款物”,其他债权人无法主张参与分配。
- 资金零延迟:实时到账,利于换取申请人配合注销抵押、解除保全等附随义务。
劣势
- 举证责任倒置:一旦申请人否认收款,被执行人需对“已履行”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包括银行流水、收据、同步录音录像等,稍有瑕疵即面临二次执行。
- 结案依赖对方配合:申请人拒不到庭提交《结案申请》或拒绝返还执行依据原件,法院无法以“执行完毕”结案,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 个别清偿撤销风险: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付款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具备“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形,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提起撤销诉讼,款项将被追回。
- 自然人多案并存若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被执行人尚有其他终本案件,建议直接支付申请人,以锁定特定债务清偿顺序,避免被参与分配稀释。
- 企业法人“濒临破产”应优先汇入法院账户,由法院统一分配。直接清偿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撤销期内风险极高。
- 第三人代履行《民法典》第524条承认第三人清偿权,但执行系统无法自动识别“代履行”意图。第三人付款时必须在附言栏注明“代××案号履行债务”,并同步提交《代履行说明书》,否则法院仍将被执行人列为还款主体,导致账务混乱。
- 执行费用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明确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缴费义务与付款路径无关。但主动履行且未实际处置财产的,可依据该办法第45条书面申请减收或免收,法院一般按50%比例减免。
第一步:查询案件状态
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确认是否存在其他未结案件、是否已移送破产审查。
第二步:联系承办人
电话或“智慧执行”App留言,询问法院收款账户信息、是否接受直接交付及所需材料清单,避免“白跑”。
第三步:同步留痕
选择直接支付的,应在法院见证下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明确金额、账号、收款时间,并同步录音录像;选择法院账户的,汇款附言务必注明“××案号执行款”。
第四步:催办结案与信用修复
款项交付当日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信用修复申请书》,要求法院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案文书并推送至征信系统,防止“已还钱仍受限”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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