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案情摘要
本案为董某诉朱某 3、朱某 1(朱某 3 母亲)、朱某 2(朱某 3 父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21)苏 05 民终 10300 号),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审理,2024 年 2 月 24 日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件核心围绕彩礼返还展开:董某与朱某 3 于 2020 年 9 月 8 日登记结婚,9 月 30 日董某向朱某 3 转账 106 万元(80 万元备注 “彩礼”、26 万元备注 “五金”),10 月 2 日举办订婚宴,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未生育子女,11 月 25 日登记离婚(婚姻存续仅 78 天)。董某主张双方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诉请返还 106 万元彩礼;朱某 3 辩称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未提及彩礼即视为无需返还,朱某 1、朱某 2 则主张无需承担返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朱某 3 返还 80 万元彩礼,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Ⅱ、争议焦点
1. 董某转账的 106 万元是否属于彩礼;
2. 董某与朱某 3 婚后是否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共同生活” 应如何界定;
3. 共同生活时间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106 万元彩礼应全额返还还是酌情扣减;
4. 朱某 1、朱某 2 是否需与朱某 3 共同承担彩礼返还责任。
Ⅲ、简要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 “共同生活时间与彩礼返还比例的关联”,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1.、法律依据:共同生活时间是彩礼返还的核心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需满足 “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生活困难” 三类情形,其中 “共同生活时间” 是判断 “是否共同生活” 及 “返还比例” 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 需满足 “稳定家庭共同体” 标准 —— 即双方在经济上互助、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活状态,短暂同居或筹备婚礼阶段的零散相处不构成该情形。
2、共同生活时间与返还比例的对应关系
(1)、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 1 年左右),即使已登记结婚,因彩礼给付目的(长期共同生活)未实现,法院会结合彩礼金额、家庭负担等酌情返还;
(2)、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如 3 年以上)且育有子女,即使未登记结婚,因已形成 “夫妻之实”,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3)、若仅短暂同居(如筹备婚礼期间),未形成稳定生活,法院会扣除共同消费后返还大部分彩礼。
3.、本案适用:短期婚姻 + 无稳定共同生活,酌情扣减返还
本案中,董某与朱某 3 婚姻仅存续 78 天,双方分别在太原、太仓工作,婚后无共同住所,仅因订婚宴、拍婚纱照有零散相处,未形成稳定家庭共同体,符合 “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情形,应支持返还。但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酌情扣减 26 万元:一是双方已登记结婚,对女方存在一定影响;二是 106 万元彩礼中有部分用于订婚宴、旅游等共同消费;三是彩礼金额较高(106 万元),全额返还可能显失公平。最终判决返还 80 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
此外,董某主张朱某 1、朱某 2 共同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实际接收彩礼,故法院未支持该诉求。
Ⅳ、裁判索引
(2021)苏 05 民终 10300 号
裁判要旨:1.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无论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均是确定返还与否及比例的重要因素,“共同生活” 需满足 “稳定家庭共同体” 标准;2. 登记结婚后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结合共同消费、彩礼金额、对女方影响等因素酌情返还彩礼,而非全额返还;3. 彩礼返还责任主体为婚约当事人,未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无需共同承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