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2025年,为民营经济提供法治保障驶入了“快车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都释放出国家以法治强基固本、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决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即发布了两批共10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度供给和司法实践,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的鲜明态度。
通过行政诉讼夯实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实现良法善治、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法院加强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多重功能,它不仅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权益救济渠道,帮助化解行政机关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争议,也通过司法裁判向行政机关释放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信号,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
发布典型案例是司法护航民营经济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指导意见》明确的颁布司法解释、调研指导、案件审理等多种举措组成的组合拳之一。它既有助于统一全国批量案件的裁判尺度,增强司法服务的高质量供给,也能发挥示范、警示和震慑作用,降低民营经济的维权和救济成本。例如,在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中,法院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执行申请予以拒绝,就为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办案参考和指引。
规范行政强制激活民营企业活力
行政权力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从事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到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不一而足。行政强制因其直接性、即时性和强制性,对民营企业组织和经营者的影响尤为显著,是最迫切需要规范的行政权力之一。2022-2024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类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实践中对行政强制引发的争议已经构成了行政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发布涉企行政强制的典型案例的重要原因。
此次发布的案例在所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行业领域以及所涉行政强制类型等方面都呈现出多元的特征。涉及的行政主体涵盖市场监管、消防、文旅、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行业领域涉及食品药品、能源通信、文化旅游、装饰绿化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所涉行政强制既包括查封、扣押,也涉及强制拆除、申请法院执行等。案例折射出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往往需要与多个部门打交道,若行政强制不当,将直接增加企业成本、干扰正常经营。通过发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意在为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裁判指引,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民营企业因违法行政强制而付出的额外成本,从而更好释放市场活力。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具有治软和治乱的双重立法目的。一方面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其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也对行使强制权力设置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限制。为防止实践中超越权限、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等问题的发生,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明确了权力行使边界。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行政强制权力行使的常见问题包括:扣押物品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超越权限作出查封、停业决定;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越权决定并实施强制; 未履行法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拆除广告牌等设施;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不明确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针对这些情形,法院通过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方式,明确划定行政权力边界,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执法。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裁判中并非止步于作出对被诉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即“一撤了之”,而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作出最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以增强涉企行政争议的化解实效。例如在“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中,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扣押违法,但考虑到药品安全风险,并未直接判令返还,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这种处理方式体现出法院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要对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和执法权予以尊重,平衡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通过司法裁判定纷止争,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中还明确了对行政机关管理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规范的意旨。例如在“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征收部门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时,应当优先采用协商、自愿搬迁等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征收工作,探索多元安置补偿”。在“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中,通过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要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醒人社部门在执法时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裁判导向,既为企业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也对行政机关形成了有效约束和正向指引,从而推动形成监督与支持并重、法治与发展并行的良性互动格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青年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