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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产下一子
不料二人感情破裂
男方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
拒不承担抚养责任!
近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案例
一起关注详细消息
情侣同居生子
感情生变后男方拒绝承认亲子关系
董某(男)和林某(女)曾是一对恋人并长期同居。2012年,两人共同孕育了一个新生命。然而,此后双方感情生变,关系破裂,董某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其在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例》《入院记录》《分娩记录》《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其中的联系人等均填写了董某的信息。董某则辩称以上内容均为林某自己填写,并否认林某主张的恋爱同居的事实。
林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孩子在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向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显示,新生儿母亲为林某、父亲为董某,存根上附有董某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手写签名。医院出具的《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林某及董某在该同意书上签名。
据此,林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向董某询问是否申请或配合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董某未予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及住院记录等材料,足以证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时已对其父亲身份作出明确认可。董某在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董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认定亲子关系并不是“非DNA不可”
亲子关系确认是处理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孩子身份认定、抚养权归属、遗产继承等诸多方面。司法实践中,认定亲子关系并不是“非要DNA不可”,如果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已经提交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在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容推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应履行相应义务。在面临亲子关系争议时,当事各方应理性对待,通过鉴定等合法途径解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帮助每个孩子都能在爱与责任的环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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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 | 刘庆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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