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的指令
清朝时期,云南与安南贸易政策的实行,对当时的市场影响有多大?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三十七年,“缅匪大头目得鲁蕴差其亲信缅子孟矣等四人到关,称得鲁蕴自阿瓦达差到老屯官办送贡礼,并送还内地之人”,清廷指出若此时缅甸恭顺,“亦可仍驰边禁”,但是对货物出入往来要进行严格的查验,“立法稽核,毋许私通”。
清廷的这一指令是“不完全的放开”,一方面考虑到缅甸有诚心纳贡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担心边境有缅匪奸民“借名负贩,混出滋事”。直至五十三年(1788年),清缅关系出现转折点,缅王孟云遣使入华的举措让清廷对于边贸的限制有所放松。第二年三月,清高宗下令放宽了对缅甸棉花输入云南的限制。
五十五年(1790年),缅王孟云来京贡表内附,乾隆恩准后清缅恢复友好往来,重新“定期开关市易”,滇缅边贸恢复正常,缅甸对于滇缅边境重新开关贸易向清廷表示了感谢。
在这之后,缅甸国王孟云便以多种理由频频入京,频率大大超过了“十年一贡”之规定,双方迅速恢复了友好往来。
清前期清缅之间的朝贡关系在政治上代表了国家维持边疆稳定和礼制的延续,这种朝贡制度在较长时间内维系了区域甚至国家间的和平状态,另一方面在经济上朝贡制度能够促进彼此进行相互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清缅重新建立的良好朝贡关系,也带动了滇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从时间上看,清缅战争成为滇缅贸易政策发展的转折点。
战争时期,清廷下令关闭滇西南地区普洱、永昌、顺宁等隘口,禁止边民用商品交易资助缅敌。这一时期对边境贸易作出严格规定,但是政府的严控和边民的活动呈现出相反的状态。实际上,政府对边境集市中与缅人的贸易并没有过度限制。
只是严禁战略类物资譬如牛、马、铜、铁、硝磺等商品的贸易,害怕被夷人盗用对边境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严禁其贸易交换,而绸布等“无关紧要之物”则可以按照市值进行贸易往来,这也体现了清朝统治者“以人为本”的一种外交和治理理念。
滇缅边境贸易的发展历史悠久,双方边民“出入贸易,由来已久”,可以说习以为常,即使政府实施较为严格的边贸禁令,严格稽查商民和商品,滇缅边境的贸易往来也并未完全禁止。
原因可能主要有两点,其一,由于滇缅接壤,即使政府有所限制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掌控”,其二,边民和边地土司对于王朝的政治边界认知不清晰,滇西南本就远离清廷的统治中心,许多边民由于利益的驱动而不断突破边贸禁令,想要完全禁止边民流动与贸易是行不通的。
王朝的边贸限制因此被弱化,到了乾隆末期,“似滇省闭关禁市,有名无实”,滇缅边境贸易成为清前期云南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构成部分。
在滇越贸易往来中,主要体现在其双方的边贸发展。清初刚建立政权未入滇时,云南还在战乱时期,滇越边境贸易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直至清政权收复云南后才有发展,清前期其相关政策也有一定的变迁。
开放与关闭关口
雍正年间,开放了云南的白马关等隘口,允许边民出入进行贸易往来,同时清廷派兵驻守边关,为滇越边境贸易提供一个更为稳定的环境,促进了边贸发展。乾隆前期,云南的开化、普洱、广南等口隘成为了主要的对安贸易通道。
雍正十三年于开化府设税口征收过境茶税,每百斤征税3钱2分,得税银196两。乾隆八年(1743年),因安南内部纷争不断,封禁了西南边境与安南接壤之处的隘口,但是两广总督策楞奏称仍然有外夷奸人私越边境,扰乱边疆稳定,因此“防范最为紧要”。
对此,清朝在各隘口设置客长进行监督管理,凡是客货出关,客长需“将客人姓名、籍贯、货物及发往何处”等详细信息记录在册并上报进行核查和审批,通过后则发放印票,“并于会馆内立榜,不许客长藉端需索”,由此规范了边贸的发展。
随着边贸的进一步发展,边境滋事等问题问题接踵而来。西南边境常有“奸民出境贸易,易致滋生事端”,边疆的稳定受到一定的威胁。
因此清廷下令沿边官员应当“实力稽查,毋许一人窜逸”,同时也请安南国王共同协助,留心边境走私滋事等问题。中安边境频繁生事,扰乱了边疆安宁,乾隆四十年(1775年)中安边贸的的道路就此关闭。
设立通商章程
随后,中安陆路边贸的禁止带来的却是民间走私贸易的猖獗。对于中国来说,安南的土产并非是迫切之需,而中国的一些药材、绸缎等商品是安南所需要的,因此巨大的利益驱使着边境内很多“无籍之徒”夹带货物私越隘口,民间走私贸易十分严重,“往往与夷人争衅。”
走私贸易的猖獗给边境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这使得是否要继续关闭中安边境贸易通道的问题重新思考。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安南国王奏称本国物产稀少,加上战争的影响,国家物力财力都有所损耗,希望清朝能够恢复边境贸易。
乾隆认为自从禁止边境贸易以来,安南境内很少流通着中国的货物,其国民的日常所需不能满足,生活受到了影响,考虑到安南国王“抒诚效悃,己就藩封,其境内黎元,皆吾赤子”,并且早日开关双方边民也会因此受利,因此清廷决定应允开关,“尤须亟为通市,俾得有无懋迁,渐臻饶裕”并“令照常贸易”。
五十六年(1791年)中安双方对边境贸易制定了相关的通商章程,如颁发印照、设立客长、规定出入关隘时间、禁止夹带违禁货物等,从多方面对中安边境贸易做了详细的规定,规范边境贸易活动,满足了安南的贸易需求。
云南与南掌贸易政策
明清之际,老挝一分为三,内部出现了政权的割据和争夺,与清廷建立朝贡关系、与云南开展边境贸易的则是南掌政权。雍正七年九月(1729年),琅勃拉邦即南掌受到缅甸的威胁,其国王英塔松欲遣使来华朝贡。
总督鄂尔泰奏称南掌国王准备了象两头、金字表文欲“向化天朝,输诚纳贡”,清廷认为南掌远在西南,之前从未有来华朝贡之意,“今输诚向化,甚属可嘉”,因此下令由云南省相关官员伴送贡使来京,“应用夫马、食物,着从厚支给。”
遣派专人护送、提供丰富的衣食住行等举措都可以看出清廷“嘉惠远人”的外交态度。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是南掌国的贡期,此时云贵总督爱必达等人上奏询问因使团者数量众多是否需按“上届册案,应增应减,确核撙节办理”。
清高宗认为对于官方来往的使团不能抑制其来华朝贡的意愿,同时也要注重外来使团能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谕“用之于外夷,不可言撙节。而外夷仍不得实惠,则汝之咎矣。”对于此次南掌朝贡,清廷为南掌国王颁赐了乾隆亲笔书写的“象郡抒诚”匾额,同时照例给国王和使团赏赐了人参、缎、毡、瓷器等物品。
乾隆十二年(1747年)非南掌贡期,但英塔松听说清廷要采买大象后主动上表“虽未届贡期,恭闻采买象只,敬进牙象”。随后云南地方官委派宁洱县典史王宣、普洱府千总刘致雄伴随南掌使者进京。从南掌频频遣使来华朝贡以及清廷的回应态度和回赐来看,双方都十分重视与对方的交往。
贡期变化与朝贡伴送
清前期清朝与南掌的朝贡贸易一直稳定,只是贡期规定有所变化。雍正八年(1730年)二月,南掌国王岛孙遣使叭猛花奉表朝贡,并请求定下贡期。清廷考虑到南掌远在西南,敕谕“酌俟五年之外,一修岁献之仪。若王有所敷陈,则可随时上达”,同时规定贡道为云南普洱府入。
同年七月,南掌使团返回昆明,云南地方官员安排经理姜济昌、把总康天锡等人护送使者回国。南掌首次访华基本确定了清廷与南掌之间的朝贡关系,对云南与南掌的贸易往来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相对开放稳定的贸易环境。
随后十一年南掌又遣使进贡三次,中央考虑到南掌位置偏僻,频频来京朝贡“未免烦劳”,因此乾隆八年(1743年)“着改为十年一贡,以示朕柔远之意。”对此南掌国王岛孙在乾隆九年(1744年)遣使来华表示感谢。
总的来说,南掌来使朝贡期间,云南省内会派遣官员进行一定的护送,不仅保障使团的安全和沿途中的吃住,来访的使团也会赠送云南省总督相应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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