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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日报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表达观点、分享信息的重要社交渠道,随之而来的“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维权损失。
“发抖音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视频内容都是事实和自己的感受,没有诬告陷害……”“视频内容都是辱骂我的话,这是对我名誉的否定和人格的侮辱,上面还把我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全部公布出来,这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原告与被告争辩道。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是前男女朋友关系,被告认为原告在恋爱关系中有不忠行为,遂在其自己的抖音账号内发布短视频,公开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谩骂,内容粗俗,言辞恶劣,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使其名誉受损,身心受到干扰,造成恶劣影响,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带有原告照片的视频,并配有侮辱、诽谤性言论,故意丑化原告,损害其品德和声望,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鉴于原告举报后相关视频已被及时下架,被告账号亦被查封,影响范围有限。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法院判令被告在抖音平台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为期不少于七日,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特殊空间”。广大网友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在网络上发言评论,要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能超越法律“红线”,随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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