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身穿白大褂的徐某独自一人在该诊所工作,柜台上放有病人黄某的中医处方笺。该中医处方笺是由徐某在该中医诊所内通过把脉、看舌苔等望闻问切的方式,为患者黄某进行医学诊查并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经调查,徐某仅为中药士,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依据调查结果,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徐某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依法给予徐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选自某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8、12、13、14、59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编辑: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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