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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法治时间:花钱“托关系”入学梦碎,还能讨回“学位费”吗?龙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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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让孩子进入心仪学校,轻信“能人”承诺,支付了四万元的“办事费”。没想到入学落空,款项也迟迟未退。托关系办入学是否受法律保护?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法院最终如何认定这类行为?本期《惠州法治时间》,我们关注一宗历时七年的纠纷。



事情发生在2017年,当时原告韦某的孩子恰巧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为了让孩子能够进入心仪的学校,韦某多方打听途径,最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声称“有关系”的被告人陈某。陈某多次向韦某保证,自己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助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学籍问题,这让一直为孩子上学问题发愁的韦某看到了希望。


龙门县人民法院平陵法庭负责人 卢青:被告说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及学籍的问题,但是需要四万块钱的费用。原告约好被告线下见面,在见面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万块钱的现金,剩下的尾款3万元,是差不多入学的时候再交。

开学前夕,陈某主动联系韦某,声称事情即将办妥,要求立即支付尾款。为了不耽误孩子入学,韦某毫不犹豫地将3万元汇入陈某指定的账户。然而就在开学前几天,韦某突然接到陈某的电话,对方表示关系有变,无法办理学籍,并承诺退还全部款项。


龙门县人民法院平陵法庭负责人 卢青:后面原告一直催促被告退相关的款项,被告一直答应退,但是一直没退,直至起诉之日。



这场变故不仅打乱了孩子的入学计划,更让韦某陷入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困境。在接下来的数月里,韦某不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退款,陈某虽然每次都满口答应,却以“正在筹钱”“下周到账”等借口一再推脱。2024年,韦某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原被告之间委托办理入学的行为是否有效,成为了这起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龙门县人民法院平陵法庭负责人 卢青:我们考虑之后,认为他这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我们认定这个行为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陈某返还韦某4万元款项。这起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龙门县人民法院平陵法庭负责人 卢青:任何规避国家教育政策、扰乱正常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均与我们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家长,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通过规范程序,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学籍,切勿走捷径,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又耽误孩子的正常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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