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核流程正在消失,使得原本作为例外的保障措施正演变为常态化措施,并很可能引发‘公器私用’的风险。”
这是《财新》在9月5日刊发的《财产保全被滥用的冲突与风险》中提到的。文章是一位名叫彭龙的上海律师撰写的。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四条。
上述文章提到,在现有的保全制度框架下,保全申请能否被批准几乎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对于保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方法和程序,似乎从一开始就存在一些缺失。
随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法院对于保全的审查正在消失,包括对保全是否“合理”和“必要”的审查。诉讼活动中“凡保全,必批准”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例如,2020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受理了腾讯诉南明老干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事后证实这是一起“乌龙案”。根据申请,法院裁定对南明老干妈账户中约1624万元现金进行冻结。
而问题在于,没有迹象表明这家企业会让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无论是资信能力还是偿债能力,市场上能够比老干妈更有说服力的企业并不多见。不少人担心,如果连这样的企业都不能幸免,对于其他的企业而言更难逃被保全。
这会带来怎样的不良后果或危害呢?彭龙律师指出,财产保全措施本应当是一种例外的“保障措施”,如今能够轻而易举地成为一种“制裁工具”,对被保全的一方造成影响、麻烦甚至引发财务危机。
“财产保全常态化已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原本的框架,使一些市场参与者感到不安,这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因此而萎缩。”彭龙呼吁,诉讼财产保全必须恢复其作为诉讼特殊且例外情形的本位,司法必须确保在判决前,任何私有财产不会被轻易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笔者注意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也因“财产保全”问题引发争议和社会关注。
公众号“1号时务局”发文披露,投资上亿元的光伏企业晋林公司,因银行账户被保全冻结,导致其经营瘫痪,正面临破产危机。
起因是,这家光伏企业被人告了,追要工程款。对方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光伏企业名下银行上千万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晋林公司向法官解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已付工程款的银行回单等,证明他们并不欠款。法院仍不解除保全。
光伏公司质疑,办案法官裁定保全前并未作必要性审查,仅以原告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为由,便直接冻结其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包括晋林公司与其他融资公司开立的共管账户,这致使该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融资本息,面临着违约破产风险。
这家民营企业的“生死哀求”,并没有打动办案法官。即便是,他们找到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为其涉诉作保,法官仍不同意解冻银行账户。
我们先抛开“适不适合保全”不谈,毕竟该不该保全、都保全冻结了。那么,法律层面有没有预留相关的解冻规定呢?有的!
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最高法在2011年11月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中,还专门选了一个“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当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与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在保障性方面有所不同。保险公司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受金融监管,其保函更具有保障性无疑。
但极少有保险公司愿为被诉方出具保函。这一方面,《财新》刊发的上述文章中亦有提到:“尽管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禁止保险公司向被告一方出售诉责险,但是实践中,几乎没有保险公司肯为被告一方提供担保,仅有少数私营担保公司愿意为被保全者提供担保,但此类保函仅会被极少数法院所接受,且费率较高。”
如此,更进一步加剧了“保全易、解除难”的状况。企业即便被错误保全,“抢救性”解除很难。
打蛇打七寸。资金账户就是绝大多数企业的“七寸”。诉讼中,一方企业极易被另一方企业拿捏“七寸”,从而被迫妥协、让步甚至“缴械投降”,这是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公正吗?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